上海加大对涉自贸区证券类纠纷处理力度

第一财经2017-05-18 14:05:00

作者:胥会云    责编:汪时锋举报

过去一年,上海一中院每季度平均受理涉自贸区案件420件,与往年上海自贸区扩容后每季度平均收案188件相比,上升了123.4%。

5月16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自贸区司法保障白皮书(下称“白皮书”)。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说,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涉自贸区案件数量较大、增长较快的特点。

白皮书显示,2016年4月1日到2017年4月30日,上海一中院共受理涉自贸区案件1765件。而在这些涉自贸区金融纠纷案件中,证券类纠纷数量持续高位攀升,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随着资本市场监管处罚力度的不断加大,证券类纠纷数量持续高位攀升,其中尤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为主。在涉自贸区金融纠纷案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占比高达92.59%。

这其中,涉大智慧公司集团的案件共计1012件,占上海一中院受理涉自贸区案件总量的57.34%,其案由均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证监会此前曾依法对大智慧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60万元罚款。原因在于大智慧此前通过承诺“可全额退款”的营销方式,以“打新股”、“理财”等为名进行营销,利用与相关公司的框架协议等多种方式,共计虚增2013年度利润1.2亿余元。

白皮书称,从原告来看,投资者维权多以单独诉讼的方式起诉,其损害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争议的问题涵盖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市场因素对投资者损失的影响程度以及损失计算方法等多个方面,审理难度较大。

另外,白皮书称,股民们是否有权以证券公司实施内幕交易行为,证券交易所虽明知情况却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为由,要求证券公司、交易所赔偿损失?对此,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

白皮书中同时发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就是郭秀兰诉光大证券、上交所、中金所期货内幕交易责任纠纷案。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上证综指突然上涨5.96%,50多只权重股均触及涨停。造成当天市场异动的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账户大额买入。经核查,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存在设计缺陷,连锁触发后生成巨额订单。

2013年1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认定光大证券违规进行内幕交易。对杨剑波在内的四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此事被称为光大证券“乌龙指”。

原告郭秀兰认为,上交所、中金所在明知光大证券出现异常交易及内幕交易情况下,未及时发布提示性或警示性公告,亦未适当履行监管职责且有误导之嫌,应与光大证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不过,最终的裁判结果,是光大证券公司赔偿郭秀兰相应损失,上交所、中金所无需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认定,无论交易所在行使其监管职权过程中作为或不作为,只要其行为的程序正当、目的合法,且不具有主观恶意,则交易所不应因其自主决定的监管行为而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否则其监管职能的行使将无从谈起。从当日交易情形来看,光大证券公司错单交易后,市场已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不存在之后另行临时停市的必要;光大证券公司之后采取的内幕交易行为,在数量及金额上亦未达到限制交易的法定条件,上交所、中金所未采取原告所主张的紧急处置措施,应属合理,并未影响证券市场秩序及交易公平。

上海一中院方面表示,该案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树立了裁判规则,案件中体现的新类型金融纠纷相关审判理念,也融入到该院修订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审判指引》中。

随着金融改革系列措施的推进,新类型金融纠纷案件持续涌现,且出现了与自贸区金融改革政策相关的案件。比如在推动自贸区利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涉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合理性争议的纠纷产生。

白皮书称,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均未对银行贷款利率上限做明确规定,因此如何审查贷款利率合理性面临一定的司法困境。

此外,随着自贸区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融资租赁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融资租赁产业是上海自贸区金融创新和扩大开放的重点领域。该类案件中,纠纷集中发案于少数融资租赁企业,由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出资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涉案日益增多。

白皮书也表示,由于自贸区内企业融资需求大量增加,导致当前融资租赁业务偏重于“融资”功能,以融资租赁之名掩盖资金借贷实质等的现象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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