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资政策再升级:分管部委负责明确行业开放时间表

第一财经2017-08-17 23:18:00

作者:郭丽琴    责编:刘晓雷举报

当美国总统特朗普及其团队频繁出现贸易保护主义举动之际,中国吸引外资政策再次升级。

继《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引资20条”)今年1月发布后,《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8月16日下发,极力推进各部委层面在积极利用外资方面的合作。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的22条细分内容,都具体到了分管部门,并在“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方面,要求“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插图:刘飞)

联合国贸发组织投资司官员梁国勇对第一财经记者分析,面对逆全球化风险、资本外流压力和国际竞争新格局,国家对积极利用外资、促进外资增长更加重视,推出了涉及各个层面、各种类型的“外资新政”。

梁国勇尤其注意到了“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这一项,“多部委信息共享是多年的难点,推动难度很大。”

某直辖市商委负责人也对第一财经记者证实,1月份的文件侧重于要求各地方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此次的《通知》则侧重于明确各中央部委之间的分工合作。最重要的是,《通知》的发布明确了积极利用外资的方向,提振了信心。此外,一些地方已出台的相关政策也吸收纳入了《通知》,接下来,各地还将陆续出台相关执行细则。

吸引外资政策不断升级

今年1月以来,中国不断释放出扩大开放的信号,吸引外资的政策力度也逐渐升级。

国家主席习近平今年1月在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发表主旨演讲时传递出重要信号:力挺全球化,中国的大门始终向世界敞开。同一日,中国政府网发布了“引资20条”。

在诸多曾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和专家看来,这份通知里的20条措施,每一条都堪称重磅,直指外资对华市场准入的痛点。

随后几个月间,湖北、江苏、福建、浙江、上海、四川、广西、江西、河南等十余地发布了地方版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新政。服务业成为本轮开放的重中之重,各地都给出了个性化方案。

例如,上海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提出,“争取在金融、电信、互联网、文化、文物、维修、航运服务等专业服务业领域和先进制造业领域进一步扩大开放, 先行先试”。在总部经济发展方面,支持在沪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科技计划项目。

上述内容在《通知》中也出现了类似提法。比如,在“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中,国家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党政部门、部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明确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

一位负责外资在华事务的业内人士尤其注意到,《通知》还设立专门条款回应了此前一些担忧的舆论,包括“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

进入部委层面协调

在上半年吸引外资政策不断升级的背景下,长三角等外资活跃地区的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一些便利措施已经让他们在程序上、费用上获益,但在整体政策走向上,仍有疑问。

对于《通知》,上述业内人士整体认为:“是一个明确方向的指引性内容,有待下一步各地细则来明确。”

梁国勇认为,服务业的开放政策是今年中国吸引外资规模保持稳定的关键。他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通知》在国家级开发区、人才出入境等具体问题上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并责令各部门分工负责。另外,《通知》还涉及了营商环境方面一些深层次问题,提出了提高外资质量的一些具体要求,并明确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些都具有重要意义。”

经过数月在细节和技术性问题上的磨合,部委层面的合作也逐步进入议事日程。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6月28日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下称《目录》)。第一财经记者采访发现,政策参与者和业界都认为,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大幅简化外资并购企业手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6月30日在全国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今年出现了负增长,要引起高度重视。必须破除制约投资的各种羁绊,提振国内外投资者信心。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7年1~7月,全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4854.2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1.2%。考虑到与去年同期人民币整体的贬值水平,若以美元计,下降幅度可能更大。

随后,李克强7月2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大引进外资力度,营造更高水平对外开放的环境。

商务部7月30日公布《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次修改的核心是: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

数位经历过此类并购的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称,从条文上看,就是从原来的审批变成了备案,但仍有一些问题尚待细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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