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协发文规范期货公司财务处理,新增结算备付金等5个科目

第一财经2022-06-14 21:57:50 听新闻

作者:黄思瑜    责编:杜卿卿举报

6月14日,中国期货业协会(下称“中期协”)发布《期货公司财务处理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为保持年度会计核算的统一性,《细则》自2023年1月1月开始执行。

早在2007年6月18日,中期协颁布实施了《期货公司会计科目设置及核算指引》(下称《指引》),在规范期货公司会计核算、提高期货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发挥了作用。

新发布的《细则》共涉及19个主要会计科目,以《指引》为框架,对相关会计科目进行了删减、调整。新增了结算备付金、代理买卖证券款、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科目,并就居间人管理、交易所减收、风险准备金等行业普遍关心问题的财务处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

“考虑到本次《 细则》制定非会计政策变更,且对净利润、净资产等重要财务指标影响较小,2023年财务报表中上年同期数据或期初数据不需要按照本《细则》进行转换,仍然与上年报表保持一致。”中期协称。

新增五个科目

“近年来,期货行业快速稳定发展,业务模式日趋丰富,财务信息报送披露要求不断提高。为进一步适应期货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提升期货公司财务信息报送、披露质量,协会以《指引》为框架,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和财务处理要求,形成本《细则》。”中期协称。

据中期协介绍,新发布的《细则》共涉及19个主要会计科目,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综合考虑期货公司业务拓展需求、相关会计制度新要求、行业实际操作惯例、信息报送及监管需要等因素,对《指引》会计科目进行了删减、调整。

《细则》在《指引》的基础上新增了五个科目。其中,新增“结算备付金”科目,用以核算期货公司因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而为客户存入指定清算代理机构的款项;新增“代理买卖证券款”科目,用以核算期货公司代理客户买卖现券收到的款项以及代客户领取的现金红利及利息。

新增“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核算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产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主要包括上交期货、期权和证券现货的交易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等。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和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科目按照发生额在“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项目中予以列示。

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增设“居间人费用”明细科目,记录期货公司支付给居间人的固定报酬及业绩报酬,以配合监管部门对居间人管理的新要求。同时,在“业务及管理费”科目下增设“投资者教育经费”明细科目,以集中反映期货公司用于投资者教育的各项费用。

目前,期货公司向客户提供期货经纪服务而收取的费用,是作为“手续费收入”还是作为“佣金收入”进行核算,并无严格划分标准。实践中期货公司大多通过“手续费收入” 进行核算,导致《指引》中“佣金收入”等科目没有实际会计核算内容。

对此,《细则》参照证券公司科目设置原则,将“应收佣金” 科目修改为“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科目,将“应付手续费” 科目修改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科目。鉴于“应付佣金” “佣金收入”“佣金支出”科目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没有明确 的核算内容,故不再设置上述科目。相应将“手续费收入” 科目修改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可按经纪业务收入、资产管理业务收入等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另外,目前《指引》中,对于期货公司发生的风险损失,期货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的,计入“业务及管理费”。这种处理方式与科目实质不符,且无法体现当期风险状况。

此次《细则》将“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科目调整为“期货风险准备支出”,同时下设“提取期货风险准备金”和“期货风险损 失弥补支出”两个二级科目。其中“期货风险损失弥补支出” 即体现期货风险准备金不足弥补时,期货公司实际发生的风险损失支出。

统一规范期货公司财务处理

同时,《细则》就居间人管理、交易所减收、风险准备金等行业普遍关心问题的财务处理进行了统一规范和要求。

其中,关于交易所减收手续费的会计处理方面, 目前,期货交易所按照期货公司上交手续费抵减手续费 减收后的手续费收入净额向期货公司开具发票。为了匹配交易所发票金额,同时考虑到行业内多数期货公司的核算习惯,此次《细则》将交易所减收手续费记为一项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减少,即以上交交易所手续费与减收手续费的差额确认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对于期货公司以减收形式收到的“保险+期货”业务收入,由于其性质为交易所针对“保险+期货”项目给予期货公司的专项资金支持,与经纪业务等无关,也非交易产生的减收手续费。因此,将其单独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相应保险费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在报表列示时分别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项目。

关于居间人业务支出及中间介绍业务支出的会计处理方面,根据现行居间人管理要求,居间人费用为期货公司为获取居间服务而支付给居间人的固定报酬及业绩报酬。同理,期货公司支付给证券公司的中间介绍业务(IB)支出,也属于佣金报酬。

考虑到上述两项支出的实质为期货公司的展业成本,本次《细则》按照行业内多数期货公司核算习惯,维持《指引》现行核算方式,以减少对期货公司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指标的评价和排名影响,即:仍在“业务及管理费-居间人费用或 IB 介绍费”科目中进行核算,并且报表列示中计入业务及管理 费。同时,对应的负债端科目为“应付手续费及佣金”。

关于期货风险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本次《细则》维持现行会计处理,将风险准备金仍记为负债。

关于应收风险损失款的会计处理方面,为适应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新要求,加强期货公司对于客户信用风险的定期评估及管理,本次《细则》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评估应收风险损失款的可收回金额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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