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6日,证监会发布境内上市公司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境内上市公司境外首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应当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指引指出,境内上市公司在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前,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保荐人向境内证券交易所提交新增基础股份发行的注册申请,境内证券交易所参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程序出具审核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可合并办理注册及备案。
指引称,境内上市公司在同一境外市场再次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新增基础股份发行注册程序与首次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相同;境外发行完成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