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近日国务院又印发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我国新的个税法2019年1月即将开始实施,将采用全新的计税方法,进入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时代。关于如何计税,以下三个环节需纳税人关注。
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环节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从2019年1月开始,个人所得税扣除的项目除基本的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以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赡养老人六项。其中,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只能扣除其中的一项。
由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内容较多,每个纳税人的情况不同,为了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征管均做了较大的改革,主要通过以下几点来实现既减税、又简便纳税的目标。具体举措包括:
定额扣除。为了避免不同纳税人不同扣除金额在计税上的不便,税法采用定额扣除的方式,大大提高了计税的便利性,也有助于企业为员工预扣预缴税款的便利。例如,住房租金在省会、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市辖区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首套房的贷款利息,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但是,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此项规定,既减税便利,也有效控制了杠杆推高或避税风险。但是,大病医疗支出不是定额扣除,而是限额扣除,每年自费的部分累计超过了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并且限制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费部分,因此,该项目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首次申报。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果纳税人的信息没有发生变化则不需要每月报送,当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时,纳税人需要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
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资料在正常申报期不需要将原件及复印件提交给税务机关,仅需要将材料留存备查。例如,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证明资料。纳税人接受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相关证书备查。大病医疗支出应当留存医药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备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应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住房租金支出应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备查。赡养老人需要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的留存分摊协议备查。并且,税法明确规定留存备查的相关材料留存的时间为5年。
交叉核对。对于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者协助核实。这些部门包括: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外交部门、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医疗保障部门等。这样通过数据交叉核对的手段,大大提高了征管的效率、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是征管现代化的体现。
预扣预缴环节
由于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综合所得需要按照全年综合计税,但是为了有效征管,并继续发挥扣缴义务人的作用,因此依然保留每个月的预扣预缴环节,但是,并非原来的代扣代缴,而是预扣预缴。预扣预缴与代扣代缴的差异在于代扣代缴即纳税人已缴税了,不需要经过汇算清缴。而预扣预缴仅是每月预扣税,符合要求的纳税人还需要在次年的3月至6月进行汇算清缴。
关于如何进行预扣预缴,已经颁布的《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综合所得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关于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每月预扣预缴采用的是累计预扣法,基本原理是通过每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例如,1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是用实际领取的工资主要减去每月的三类扣除,包括基本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主要指三险一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等)及六项专项附加扣除中允许扣除的部分等,然后得到当月的税基,即应纳税所得额,然后适用新的综合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去计税,包括扣除速算扣除数,这即为当月预缴的工资薪金的个税。
对比原有的每月工资代扣代缴,各单位的财务或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并没有发生很大的变化,仅是在扣除中将基本减除费用由每月的3500元调整为5000元,此外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但是,专项附加扣除将通过信息化的手段,由纳税人本人填报系统,数据后台归集并由扣缴义务人进行扣除即可。
到了第二个月的计税则开始出现累计预扣法的差异了,累计预扣法并非是将第二个月的计税孤立地看待,因为原有的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是以月为单位计税的,因此,纳税人通常已经习惯了这种思维,在新税法下则需要转变这样的思维方式,新税法改为了以年为单位综合计算综合所得,因此,每个月的工资薪金不再孤立地计算其税额。
在累计预扣预缴方法下,第二个月的计税需要将第一个和第二个月的收入累计再减去这两个月的扣除累计,然后再看其所得适用哪一档7级超额累进税率后,计算出第二个月的应纳税额,最后再扣减掉第一个月的已预扣预缴的数额,则为第二个月的预扣预缴税款。以后每个月依次类推,其典型的特点是综合考虑,渐进式计税,既能够准确地根据纳税人的收入变动,动态地预缴税款,又可以实现综合所得的计税,平衡纳税人全年的税收负担。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累计预扣法下即使全年每个月的收入是均等的,但是由于收入累计的渐进性,因此所适用的超额累进的税率也是渐进的,每个月缴纳的税额也是渐进的,但其可以节省纳税人全年中前期的税金,少占用纳税人的资金成本,使其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
关于劳务报酬的预扣预缴税款则基本上是平移原有的劳务报酬分类计征的计税方法,即首先可以减除一定的扣除,如每次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下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然后再用每次计算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税基)乘以劳务报酬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目前,劳务报酬的预扣税率分为三档,分别为20%、30%及40%,应纳税所得额每次在20000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每次在20000~50000元以内的适用30%的税率,每次在50000元以上的适用40%的税率。
关于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的预缴税率均为20%,但是其应纳税所得额的减除标准是不一样的,稿酬的收入可以按56%进行折扣确认税基,而特许权使用费可以按80%确认税基。
非居民的收入为代扣代缴,而并非预扣预缴,也不需要按照以上的累计预扣法进行计算,其依然保留原来的分类计算方法,工资薪金按每月减除5000元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减除标准为收入的20%,适用专门用于非居民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进行代扣代缴,该税率表与综合所得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的差异在于前者为以月为单位设计的税率级距,后者为以年为单位设计的税率级距,后者是前者的12倍,即累计12个月所得的税率级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原来的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
汇算清缴环节
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以上居民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虽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按月或按次分别预扣预缴,但是,符合汇算清缴要求的纳税人,则需要在每年年度终了之后次年的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需要关注三个问题:一是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是谁具有法律的义务去办理汇算清缴;三是如何办理汇算清缴。
1.关于哪些情况需要办理汇算清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一是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是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去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是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四是纳税人申请退税。
2.谁具有法律的义务或去办理汇算清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除了本人办理汇算清缴以外,还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3.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用以上计算出来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乘以以年为单位设置的综合所得7级超额累进税率表,按相应的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再减去全年4项综合所得以月或以次为单位的预扣预缴税款则为汇算清缴的金额。
当然,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金额依然可以免税,而专项附加扣除一个纳税年度之内扣除不完的,不能结转以后年度扣除,但是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总而言之,即将于2019年实施的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无论在制度设计上还是在征管模式上均有很大的创新,充分体现出既给中低收入的人士减了税,又通过引用先进的征收管理手段来降低税收的遵从成本,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创新,也是国家治理水平提高的表现。
(作者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