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下称“《指南》”)。
《指南》提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坚持、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依法科学高效监管、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和维护各方合法利益等四项原则对平台经济领域开展反垄断监管。
近期监管层对于反垄断话题的重视程度和监管问题不断推进。
2020年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中央网信办、税务总局对阿里巴巴、京东、美团、字节跳动、滴滴、快手、拼多多、腾讯等27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约谈。
11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旨在预防和制止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明确拟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
针对社会各方反映较多的“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热点问题,《指南》明确,认定平台经济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通常需要先界定相关市场,分析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据个案情况分析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近年来,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平台经济领域出现了“大数据杀熟”、限定交易、拒绝交易等涉嫌垄断行为,平台经济领域“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不断加剧。
与传统产业领域相比,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协议行为呈现一些新的特点。一是行为更具隐蔽性。数据、算法、平台规则等的运用使发现和判定垄断协议更加困难。二是更易于达成轴辐协议。平台经营者组织双边或多边群体进行交互和匹配,承担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对价格机制、交易机制、竞争规则等进行设置和干预。三是平台经营者可能对平台内经营者与其他竞争性平台的交易条件提出要求。比如,平台经营者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价格、数量等方面向其提供等于或优于其他竞争性平台交易条件的行为较为常见。
“其实每个平台都会要求商家‘二选一’,以前是发文件摆在明面上来讲,现在是私底下交代商家。”在杭州、广州等地做服装生意的张中(化名)告诉第一财经记者,对于商家来说,最好的方式是一个款式可以有多个销售渠道。
在外卖领域,美团与饿了么的竞争也伴随着“二选一”的争议。2020年5月,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立案,直指美团让商家进行二选一。
无独有偶,2020年7月,温州市苍南县20家餐饮商户联名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饿了么强制签署独家协议,不允许商户上线其他外卖平台。
北京一家连锁餐饮相关负责人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听说过外卖平台的二选一。他们(美团和饿了么)两家都有找过我们要我们做独家,说可以降点,但我们还是选择都做了。”被问及原因,该负责人表示,“一是降点力度不够大,二是商家希望外卖生意能有更多的客户群,既然选择上外卖,干脆我们就一起做”。而同时上线两个平台,该商家目前在两个平台的扣点约为19%,平时活动时会有一点补贴。
此外,《指南》指出互联网经济存在的不公平价格行为:在关于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这类问题也是重点监管对象。
例如在每年双十一购物节,主流电商平台都存在一些“虚构原价”、“先涨后降”、“低标高结”的把戏。
2020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显示,针对“双十一”前后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网购先提价后打折、虚假促销、诱导交易等问题,根据价格监测和投诉举报等有关线索,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杭州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唯品会)三家企业开展自营业务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上述三家企业分别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除了价格套路和巨头之间“二选一”的竞争,近期反垄断的议题还包括美团因为隐藏支付宝支付选项遭反垄断诉讼等事件。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贝贝向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近期反垄断话题热度较高,互联网公司应当遵纪守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一系列反垄断规定规制自己的经营行为。遵循市场规律,坚持以用户为本,不要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以不正当行为打压同行,专注自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