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公布典型案例:“鲍老板”偷逃税千万,又现“阴阳合同”

第一财经2021-11-30 16:38:39

作者:陈益刊    责编:杨志

一些公司老板或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借“阴阳合同”隐瞒收入来偷逃个税时有发生,鲍老板便是其中的一位。由于他少缴税款超千万元,而且不及时补缴,最终因逃税罪被判四年。

近期,鲍老板的案例被国家税务总局作为一个典型案例公布。第一财经记者查阅了鲍老板案件法院刑事判决书和相关报道,以还原这起偷逃税案件始末。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鲍某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等公开信息,年过六旬的鲍老板是安徽淮南市某药业公司的老板,此前他实际持有公司60%股权,另40%股权则由其夫人持有。

因看好这家药业公司发展,投资人殷某在2016年底与鲍老板商讨,出资7000万元购买公司51.09%的股份。两人很快达成合作,2017年1月,两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鲍老板将实际控制的51.09%转让给殷某,在随后的两个月左右时间里,殷某履约通过多次转账,将7000万元实际转给了鲍老板。

按照目前的税法,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另外股权转让还需要缴纳印花税。

为了少缴这笔巨额个税,鲍老板动了歪脑筋。

2017年2月,鲍老板与殷某来到淮南市经开区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时,鲍老板提供虚假《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虚假纳税申报,51.09%股份在虚假《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作价约326万元。

这相比实际7000万元转让价大幅缩水,借此鲍老板只交了十多万税款。而在税务总局的通报中,鲍老板借上述“阴阳合同”手法隐瞒股权转让收入,最终少缴税款(主要是个税)合计1175.48万元。

据《中国税务报》报道,由于公司经营权并未如约转让,殷某跟鲍老板发生争执。在得知鲍老板没有如实申报纳税,殷某托人向税务机关举报。

2017年6月,淮南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了鲍老板偷逃税举报信。经过税务机关明察暗访,掌握了鲍老板偷逃税证据。在铁证之下,鲍老板承认了伪造合同、隐匿收入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最终,2018年8月,当地税务机关依法对鲍老板作出补缴个人所得税1172.15万元、印花税3.34万元,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逃税款1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中国税务报》披露,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鲍老板并未表示异议,但在补缴了480万元税款后,便再未补缴其余税款。税务执行人员多次催缴,但其均以缺少资金为由,拒不补缴欠税。

为此,执行人员对鲍老板下发了《催告书》,告知若仍逾期不履行缴税义务,将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执行等措施。虽然鲍老板表示积极筹措资金补缴欠税,但直至2019年5月,其仍有近700万元税款、罚款和滞纳金没有缴纳。

由于鲍老板偷逃税款数额巨大,并且长时间拖延拒不缴纳欠税,而且个人财产强制执行和税收代位权等追缴税款措施难以实施,2020年5月,淮南市税务稽查部门和市税务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决定依法将该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淮南市公安机关迅速立案,鲍老板随后被逮捕。在司法机关威慑下,鲍老板补缴全部税款,但截至今年2月,仍有部分滞纳金和罚款未如数缴纳。

根据今年3月前述《鲍某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鲍老板将其持有的东芝堂公司股权转让他人后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合计6954841.43元,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逃税罪,应予依法惩处。

最终,法院判处鲍老板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此后鲍老板逃税罪二审刑事裁定书维持了原判。

中国政法大学施正文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根据刑法,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鲍老板没有按期补缴税金,被移交公安机关,尽管他在进入司法程序后补缴了全部税款,但已经不能再享受前述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优惠优惠条款,不过可以作为减轻量刑依据。

他表示,如果鲍某按期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其实体现了宽严相济政策,这一案例也有助于帮助纳税人配合执法机关补缴税金,遵从税法。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税务专业学位行业导师汪蔚青表示,由于中国税务机关依法只能对违法者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像美国那样有税务法庭和税务警察,因此有些人像鲍某那样漠视税务机关的罚款,最后当被移交公安机关后才重视,但为时已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可能面临额外的罚金。这个案例也告诫老百姓,对税法要有足够的敬畏之心,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执法。

在前期披露鲍老板案例时,税务总局公开表示,各地税务稽查部门与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持续加强对高风险行业和个人的税收监管,严厉打击增值税发票虚开骗税和隐瞒高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持续净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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