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薪酬规则落地!高管须拿当年绩效2成以上购自家基金

第一财经2022-06-10 21:33:14

作者:徐宇    责编:杜卿卿举报

6月10日晚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下称“指引”),并对薪酬结构、薪酬支付、绩效考核、薪酬内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指引所指的薪酬包括四个部分: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福利和津补贴、中长期激励,基金公司应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不同岗位的基本薪酬标准和薪酬结构。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应当保持适当构成,避免因薪酬结构不合理可能引发的风险隐患和冒险行为。

但同时鼓励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权、期权、限制性股权、分红权等与公司长期发展、持有人长期利益相绑定的多样化激励约束措施,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除上述长效激励约束机外,指引还从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管理人员自购自家产品、绩效考核等各个层面要求基金公司必须建立长期业绩考核机制。

比如,指引表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实施绩效薪酬递延支付制度,明确适用人员范围、期限和比例等。绩效薪酬的递延支付期限、递延支付额度应当与基金份额持有人长期利益、业务风险情况保持一致,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

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应当将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购买本公司或者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并需遵守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期限限制。

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2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其中购买权益类基金不得低于50%,但是公司无权益类基金等情形除外;基金经理应当将不少于当年绩效薪酬的30%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并应当优先购买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但是由于其管理的基金处于封闭期等原因无法购买的除外。

此举相当于将基金管理人员收益和基金产品业绩表现长期绑定。

而在绩效考核层面,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绩效考核指标。绩效考核指标应当包括经济效益指标、合规风控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其中经济效益指标应当体现3年以上长周期考核情况、投资者实际盈利情况、投资研究等专业能力建设情况;合规风控指标应当包括合规及风险管理机制建设情况、合规事件或重大风险发生情况、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情况、员工廉洁从业情况。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公司对投研、销售等关键岗位的考核,应当结合长期投资业绩、投资者长期投资收益、合规与风险管理、职业道德水平等情况,不得将规模排名、管理费收入、短期业绩等作为薪酬考核的主要依据。

其中长期投资业绩是指最近3年或以上的投资收益情况。

指引中还强调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增强 薪酬管理的约束力,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止付、追索与扣回等,明确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公司按照制度的相关规定追究内部经济 责任,可以停止支付有关责任人员薪酬未支付部分,并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等。问责机制应当同样适用于离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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