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通知明确,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上海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对于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贷款。同时,对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予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政策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2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互助性、普惠性,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套数认定
1、首套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无住房、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首套住房。
2、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认定。缴存职工家庭名下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符合改善型认定条件,在全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已经结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二、关于不予贷款的情形
缴存职工家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2、在全国有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
同时,停止向购买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贷款的政策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30日起施行,2023年10月30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30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