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国家医保局微信公号发文回应关于开通医保“家庭共济”的社会关切。
该文称,参加了职工医保后,通过办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是可以授权给已参保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使用的,比如用于支付合规医药费用中的个人自付部分等。
不过,该文章也明确,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就医、购药都必须使用患者本人的医保卡。家庭共济政策“共济”的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个人账户的钱,而非医保卡本身。
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
换言之,医保遵循的原则是“本人参保,本人享受待遇”,家庭共济后该原则不变。故此,“钱可以共济,卡不能共用”。不使用本人医保卡进行挂号就医是“冒名就医”,轻则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重则构成违法犯罪。
同时,并非所有家庭成员都可以使用“家庭共济”。文章还提到,职工医保参保人医保卡里的个人账户基金是可以给父母、配偶、子女使用的,但必须符合两个前提:一是“您的父母、配偶、子女也参加了基本医保(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二是“您办理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
不过,记者了解到,多地医保个人账户尚无法跨省市“共济”,例如如果夫妻双方或子女与父母参保地不一致,也可能无法“家庭共济”。
湖北某地级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小赵告诉记者,因为工作关系,她与爱人目前在武汉生活。两年多以前,孩子罹患恶性肿瘤,需要定期去武汉市某三级医院检测、取药和接受治疗,医疗开支较大。但由于孩子办理的是武汉市居民医保,而她的医保缴在其他地市,不能享受医保“家庭共济”。
根据“武汉医保”,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进行授权操作;其二,授权人和使用人必须同时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记者检索公开资料发现,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陕西、河南、甘肃、江苏等多省参保人也提出过类似问题。
其中,对于授权人和使用人“跨省”问题,江苏张家港便民服务中心去年3月回应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省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在另外一些省份,当地基本医保还没有实现省级统筹,授权人和使用人“跨市”也无法使用共济账户。
“按照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工作安排部署,家庭共济目前在医保信息系统中仅支持西安市参保人员使用,非西安市参保目前暂时无法使用。”陕西医保局今年3月回应网友提问时称。
但该市医保局在回应中也提到:“省医保局正在建设跨市家庭共济功能。”
一年前,兰州市医保局在去年4月回应网友提问时亦提到:“市医保局将按照省医保局的统一安排部署,适时放开省内家庭共济账户绑定权限。”
不过,记者也发现有地方实现了“家庭成员异地就医使用个人账户共济的突破”。根据宜宾人民政府官网2023年5月文章,截至当时,四川省本级、成都、攀枝花、广元和宜宾等医保统筹区,实现了家庭成员异地就医使用个人账户共济的突破。随着该省内开通异地共济系统的统筹区增多,能够使用的区域范围也将不断扩大。
目前,国家层面也做出了部署安排。在国家医保局4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医保局规划财务和法规司副司长朱永峰表示,2023年医保基金运行整体平稳,医保基金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这就包括“职工个人账户支出的范围扩大,可用于家庭成员共同使用”。
根据朱永峰介绍,下一步,国家医保局还将推动解决个人账户跨统筹区共济使用的问题,使参保人进一步从门诊共济改革中更多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