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网消息,8月6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发布了《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一条,内容涵盖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建设、申购和配售、产权和后续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方式共4种:一是划拨用地集中新建。二是根据实际在商品住房、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配建。单个地块、项目确实难以平衡的,配建规模可通过区域统筹落实。城中村改造项目配建模式除直接配建外,也可以通过发放房票、收储改造主体已收购的弃产房屋、货币收购村民自住部分以外的复建回迁房集中规划建设等方式落实。三是存量房转化。产权清晰、位置适宜、面积适中等符合条件的存量房经批准后,由专营机构收购转化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四是企事业单位可以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与专营机构合作建设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部分房源可以优先向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职工供应。
面积和户型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户型以两居室、三居室成套住房为主。
申购条件和套数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户籍家庭申购申请人需符合具有广州市户籍,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申购前3年内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转移记录、未享受购房优惠政策、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已满36个月且申购时处于在保状态等条件。一个家庭只能拥有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同时符合户籍家庭申购条件和人才家庭申购条件的,可以按需选择申购。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在广州市另行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应当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