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数字贸易改革创新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9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45%以上,基本建立适应数字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到2035年,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贸易规模占我国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提高到50%以上,有序、安全、高效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全面建立,制度型开放水平全面提高。
根据商务部今年10月发布的《中国数字贸易发展报告2024》,2023年中国可数字化交付的服务进出口额3859亿美元,同比增速3.5%,占服务贸易总额的41.3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与中国WTO研究院教授、国家数字贸易专家工作组成员周念利接受第一财经记者专访时表示,根据现有数据,《意见》的目标是基于审慎和务实的原则制定的,既具有可行性,又保持了对统计口径可能变化的适度预留。
《意见》共包括18条,提出三大重点任务,即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和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
“未来,我们既需要增强对现有国际规则的接受能力,在政策和技术层面上更加成熟,也要在具备比较优势的领域主动输出规则,逐步承担起全球规则制定者的角色。这不仅是提升国际话语权的关键,也是推动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更加平衡和包容的重要方式。”周念利称。
数字贸易大国,但仍存在短板
根据商务部网站消息,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意见》时表示,近年来,数字贸易蓬勃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和世界经济的新增长点。我国是数字经济和对外贸易大国,发展数字贸易具备较好的产业基础与广阔的市场空间,但仍存在经营主体竞争力不够强、开放程度不够高、治理体系不够完善等短板。
从全球来看,据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2023年,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额4.25万亿美元,同比增长9%,占全球服务出口的54.2%。2019—2023年,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年均增速达10.8%,高出同期服务出口增速4.9个百分点。
根据商务部报告,从出口看,2023年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出口排名前5位的经济体为美国、英国、爱尔兰、印度、德国,出口额合计占全球比重达45.2%。排名前10位的经济体只有印度和中国两个发展中经济体。其中,中国排名第6位,全球占比4.9%。从进口看,2023年全球数字化交付服务进口排名前5位的经济体分别为美国、爱尔兰、德国、英国和荷兰,合计占全球比重达38.1%,中国是前10位经济体中唯一的发展中国家,排名第7位,全球占比4.4%。
周念利表示,我国在数字订购贸易特别是跨境电商领域具有显著优势,作为电商大国和强国,各项指标均处于领先地位。其次是数字内容产品领域,一些现象级成果表明,我国在这一领域具备较强的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如短视频平台TikTok、数字游戏《黑悟空》和李子柒的短视频等,都在全球引发广泛关注。但在数字服务贸易和数字技术贸易则需要进一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从开放程度来看,周念利称,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数字服务贸易限制指数(DSTRI)从基础设施与联通性、法律环境、数据治理、市场准入和知识产权五个维度评估数字服务贸易开放水平。测算结果显示,我国整体壁垒偏高,主要原因之一是数据跨境流动管控较为严格。
培育经营主体,推进制度型开放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意见》提出三条重点任务。
一是支持数字贸易细分领域和经营主体发展。包括积极发展数字产品贸易、持续优化数字服务贸易、大力发展数字技术贸易、推进数据订购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等5项任务,着力塑造我国数字贸易发展新动能新优势。
周念利解释,传统的国际贸易参与者以中大型企业为主,而数字贸易的经营主体正在呈现多元化趋势,贸易模式更加碎片化,呈现出小包裹、高频次的特征,参与者也从大型企业扩展到更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数字贸易具有很强的包容性,降低了贸易门槛,使得更多弱势群体得以参与国际贸易。例如,通过直播带货,许多农民能够直接参与到国际贸易中。”周念利表示,但这些多元化的主体在参与数字贸易时面临一定的风险和挑战。因此,需要通过培育和扶持来帮助这些主体更好地参与数字贸易,充分利用数字贸易提供的机遇。《意见》明确提出要壮大数字贸易经营主体,这不仅是对大型企业的支持,也是为了帮助中小微企业更好地融入全球数字贸易体系。
二是推进数字贸易制度型开放。包括放宽数字领域市场准入、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打造数字贸易高水平开放平台等3项任务,着力扩大我国数字领域对外开放。
从市场准入来说,《意见》提出,完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推动电信、互联网、文化等领域有序扩大开放,鼓励外商扩大数字领域投资。
2023年9月,我国提出扩大电信、旅游、法律、职业考试等服务领域对外开放。今年4月,我国部署在北京、上海、海南和深圳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允许外资企业在试点地区独资经营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等电信业务,深度参与我国算力、云服务等市场。
周念利表示,从上述政策举措来看,电信和互联网行业是近年来政府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的压力部门。相比之下,文化领域的开放较为特殊,它不仅具有商业价值,还承载文化属性,因此对外开放需更审慎。
“许多经济体,如欧盟,也通过文化例外原则限制文化贸易的完全自由化。在数字服务贸易中,数字文化部门尤为敏感。如何在保障文化安全的基础上推进开放,找到安全与开放的平衡点,是当前的重要挑战和重点。”她称。
从数据跨境流动方面来看,《意见》指出,健全数据出境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机制程序,规范有序开展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在保障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促进数据跨境有序流动。
周念利介绍,近年来我国通过一系列措施完善数据跨境流动监管体系并提升开放水平。目前,法律框架以国家安全法为基础,结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一系列配套细则、办法和指南,形成“1+3+N”的体系。监管重点分为重要数据和个人数据,重要数据出口需经网信办安全评估,个人数据则根据规模不同选择安全评估或标准合同等方式实现跨境传输。
周念利称,尽管路径明确,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落地难点。例如,企业往往难以判断自身数据是否属于“重要数据”。对此,2024年3月网信办发布《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办法》,明确由主管部门或公开渠道界定重要数据。
她补充称,目前各地,尤其是自贸区和自贸港,正探索便利化机制。一些区域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未列入清单的数据可自由流动;另一些区域则采用正面清单模式,明确允许自由流动的数据类别。这些探索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合规成本。
提升国际规则制定话语权
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在完善数字贸易治理体系方面,《意见》包括积极参与数字贸易国际规则制定、深化数字贸易国际合作、加快构建数字信任体系、加强数字领域安全治理等4项任务,着力提升我国数字贸易治理水平。
周念利表示,我国在规则制定和参与方面有两大任务和挑战。一是对接国际高标准规则时,但这些规则主要是由其他国家主导制定的,我国作为接受者需要与既有规则接轨,这带来了数据跨境流动、市场开放等方面的难题。
例如,《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国际规则对数字产品提出了非歧视性待遇要求,这意味着我国需要为区内数字产品提供与本国产品同等的国民待遇,这对市场开放提出了较高要求。另一个典型挑战是电子传输永久免关税的规则,它要求成员国放弃对基于电子传输的贸易活动征收关税的权利。是否接受这一规则,需要根据我国在电子传输贸易中的地位来决定。但全球面临的一个普遍技术挑战是电子传输贸易进出口方面的数据统计不够完善,这加剧了政策制定的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在国际规则输出方面的挑战。周念利称:“长期以来,我们更多作为规则的接受者和追随者,在主导规则制定方面经验不足。然而,随着我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产业基础和实力增强,主动参与规则制定是必然趋势。”
她称,在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中国和美国已经被认为是全球的第一梯队,但在WTO框架下,人工智能的治理规则仍是一片空白。作为产业领导者,中国完全有必要和能力在这些领域提出规则诉求,填补国际规则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