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等6部门调整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有关管理措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和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开展保税业务涉及从境外进口四类措施商品的,应设立专用账册。境外进口的四类措施商品不进入专用账册的,不得保税。自2025年6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