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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讯:10月1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对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的门槛有所提高,其中要求募资规模上限为上年末净资产的50%。
《办法》是对2004年发布实施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修订,以鼓励保险公司理性经营、优化行业资本补充机制、防范金融市场风险。
《办法》主要在五方面进行了修订:首先是完善了次级债的募集条件。增加募集次级债必要性和偿债能力的原则要求,增加了“开业超过三年”的募集条件,对募集规模的上限由不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0%降低到50%,明确了“两年内未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具体标准。
其次,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规定计入附属资本的次级债金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办法》还明确保险集团不得募集次级债。并进一步规范了次级债的管理和偿还,明确规定次级债可以登记托管,取消定向募集的限制,限定次级债募集资金的运用范围,细化次级债提前赎回的管理要求等。
此外,加强次级债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次级债专题报告,强化对登记、托管的报告要求,强化对保险公司的监管措施和违反规定的处罚力度等。
目前,发行次级债已成为保险公司快速补充资本金的常用手段,包括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等各类保险公司都发行过规模不等的次级债。随着外部环境和行业发展的变化,2004年发布的《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已不能满足行业发展的需要,2008年,保监会启动了对次级债制度的修订工作。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修订后的《办法》,对保险公司发债必要性、偿债能力作了进一步规定,完善了次级债发债条件,强化偿债能力要求,降低了保险公司不能偿付次级债的风险,将更加有利于优化行业资本结构,提高公司资本质量。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限定了次级债计入附属资本的额度,强化了核心资本的作用,有利于提高公司资本质量和改进行业资本结构,增强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称,保监会将发布与《办法》相关的配套制度,继续强化对保险公司的次级债监管。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