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城管腐败链条:垃圾桶路灯等均有寻租空间

都市快报2012-08-21 13:31:00

责编:群硕系统

每一个井盖、垃圾桶、路灯都可寻租查处违章建筑存在巨大受贿空间

触目惊心的广州城管腐败链条

执法权限多达232项 权大待遇低 监督少

如果不出意外,明年此时,广州市城管委原副主任张建国就可以退休了。

但他的仕途提前走到尽头:今年5月,广州市政府新闻办官方微博称,张建国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已被广州市纪委立案查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张建国牵出天河区、海珠区、越秀区、花都区另6人,形成系列案。

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说,城管部门过去是一个不起眼的部门,但近年来频出腐败案件,“反贪反腐的任务很沉重”。

每一个井盖、垃圾桶、路灯 城管项目负责人都有寻租空间

目前披露的部分案情显示,张建国落马的重要原因是,插手环卫设备采购和环卫工程招标收受贿赂。涉案的还有越秀区、天河区、海珠区原城管局长等,目前已追缴涉案赃款近500万元。

采购与招投标,是城管系统干部尤其是高层腐败的重要领域。今年2月曝出的广州黄埔城管窝案,就和公共保洁项目招投标有关,黄埔区城管局长刘晓金等7人被立案侦查。

2008年和2011年,分别针对辖区内市政道路保洁和公厕保洁,黄埔区先后两次进行招投标。这两次招投标过程中,都发生了贿赂犯罪行为。

广州市一位检察官说,城管公共保洁项目是一块“大蛋糕”,投入少、回报高,投标的公司几十家,最终只有几家能中标,竞争异常激烈,“很多行贿人认为,不去行贿才不正常”。在黄埔城管窝案中,“少数公司凭借实力中标,在得知其他公司给予相关人员好处费后,竟起而效仿。”

这位检察官说,这种窝案“发案几率高,项目招投标各个环节都存在风险”。除了实物,城管系统采购的还有服务,黄埔区城管系统窝案中,贿赂主要来自物业公司。

南京市玄武区城管队员赵阳说,目前城管系统每年经手的招投标项目很多,金额也挺大。“城市改造需要的每一个井盖、垃圾桶、路灯,城管内部需要的文具、制服、执法设备,都使项目负责人有寻租空间,小项目也能榨出钱来。”

发现“违建”→受贿“放水” 城管执法裁量权太自由

公开报道显示,今年以来,因受贿受审的广州城管基层执法队长就有:原天河分局凤凰街中队队长、原番禺分局大石街中队队长、原越秀分局广卫街中队队长、原天河分局新塘中队队长等。

这些案子都涉及“违建”,“违建”是城管执法中最容易受贿的领域,而且表现为受贿次数多,总体数目不大。

山东临沂今年查处的一个城管系统窝案,4名城管干部落马,一个受贿80多次共计63万多元,一个受贿70多次共计29万元,一个受贿57次共计7.8万元,一个受贿28次共计10.7万元。

陈惠文是广州市纪委派驻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纪检组原组长,她在一篇文章中提到:1999年-2007年,广州市城管系统有71名干部受处分,利用工作便利收受好处的占80%,其中又有80.28%与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执法有关。

她描述这个现象:巡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以违章违法事实“卡”当事人——当事人为不被查处而行贿——执法人员受贿“放水”——案发被查处。

陈惠文分析,这涉及城管的自由裁量权,“有的违章行为一次可以处罚达几十万、上百万元,也可以不立案不处罚”。

广州城管组建13年,超百人受查处

在广州城管系统负责纪检工作的陈惠文说,广州市城管局从1999年组建到2007年,71人因违纪违法受处分,其中22人受刑事处罚。

羊城晚报记者掌握的资料显示,2008年至2011年,广州市城管队伍至少20人受查处。加上今年张建国和黄埔区城管局两起窝案,广州市城管组建13年,被查处的公职人员超过百人。

陈惠文说,合伙作案是城管系统违法违纪行为的特点之一。她分析,一是按规定,城管执法要两人以上办理,要想帮别人办事,必须合伙串通才行;二是涉案者的从众心理,“上行下效,上梁不正下梁歪”。

湖南张家界(10.77,0.34,3.26%)市城管局副局长龚厚钦说,城管执法通常不是一个人去,导致执法人员受贿往往不止一个人。“很多事不是一个人能做下来,还有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法不责众。”

南京市玄武区城管队员赵阳说:“相对而言,城管的这些案子算不上大案,但因为城管原本就‘名声不佳’,所以特别引人注目。”

广州城管执法权限2011年达232项

频频曝出的贪腐案,凸显城管的职责范围过于广泛。

去年10月实施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将29项新执法职能划归城管部门,城管的行政处罚权达232项,涵括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水务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人民防空、白云山(23.39,0.66,2.90%)风景名胜区保护、养犬管理等12个方面。

依照1999年的旧细则,广州城管的执法权限只有64项,12年间翻了近两番。但与广泛职责不相匹配的是城管的“执法力量”配备。

据报道,目前北京、珠海、咸阳和西安市区实现了全员公务员待遇,上海市为全员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待遇,其他地方多是各种编制混合。由于编制有限,大多数地方都引入“协管员”协助城管工作。

2006年,江苏省通州市城市管理局干部易君在《南方周末》撰文称,“城管部门是个‘筐’,其他职能部门扯皮或管不了的疑难杂症,全往这个‘筐’里装。城管部门工作的力度、强度、难度、危险度,都不比人家小,但待遇却远比人家低。”

权力范围大,收入低,使得城管有贪腐的空间和动力。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说,城管权力过于集中,没有相互的制约,权力失去监督、腐败成本过低。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林喆认为,城管权力的集中不一定会导致腐败,但缺乏监督一定会导致腐败。

■延伸阅读

城管设立初衷:解决“多头执法、踢皮球”

城管,全称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前身为上世纪80年代北京等城市设立的环卫监察大队,后来改为城建局下设的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规定“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意在解决不同行政执法部门“多头执法、互相踢皮球”的问题。

1997年,北京市经国务院批准,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这项试点后来逐渐在全国推广,到2002年,国务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城管处罚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然而,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但很多地方的城管,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授权。随着一些地方逐渐出台地方法规,解决城管部门和人员的地位和编制,这个问题有所缓解。据羊城晚报等

倾城之贪?

本报首席评论 徐迅雷(微博)

“谁来管管城管”这个命题里,如今又相当明确地多了一个内涵——“谁来管管城管的贪腐”。

8月20日《羊城晚报》报道:自1999年组建以来,广州的城管系统,因违纪违法落马的公职人员,多达百人以上。

不同行当的腐败,有着不同的特色。比如管那园林绿化的官员,在“绿色腐败”中,因着树木难以准确定价,从而可以拓宽寻租空间;而这城管腐败,也有着自己的特色——广州的一串城管腐败案,都有一个共同的关键词:包庇“违建”。城管执法人员违纪违法的一般规律是:巡查发现违章违法行为——以违章违法事实“卡”当事人——当事人为不被查处而行贿——执法人员受贿“放水”——案发被查处。

在广州,颇有点“腐败身份”的,是广州市城管委原副主任张建国——他涉嫌严重经济违纪,已被纪委立案查处,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拔出萝卜带出泥,张建国一案,还牵出了天河区、海珠区、越秀区、花都区另六人,形成系列案件。就在几天前的8月10日,广州白云区有关部门公布了城管中队长王宝林一案的详情:王宝林在查控和清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过程中,多次收受违法建筑投资人贿送的款项,累计达237万元;在王宝林银行保险箱里,办案人员缴获了3.6公斤黄金,价值人民币122万元。为此,我在微博上转发这条新闻时感慨:城管变“金管”!

如果说园林绿化领域是“绿色腐败”,那么这个城管执法领域的腐败则可谓“倾城之贪”。此“倾城”,非谓美貌也,乃指“倾巢”也,“城管”之窝案连发,仿佛“倾城之贪”也。

这一切的“按钮”,其实就是“权力”二字。哪个地方有着权力门槛,哪个地方就有腐败涌现。如今的城管,如同某些国家曾经的“不管部”,人家不管的他管,拥有特殊的权力。比如在广州,城管的行政处罚权多达到232项,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市政管理、燃气管理、水务管理、建设工程管理、人民防空、养犬管理等等,权力的触须,涉及城市生活的每个角落。有权就可能出腐败,只是在通常情况下,大权大腐败、小权小腐败而已。只要失去监督制衡,权力一定会“兑现”腐败。权倾一时,通常就会带来腐败一地。

有些城管的“明暗”两路,似乎呈现得越来越清楚:面上的形象,成为无情扫荡打击小摊小贩的高手;暗地里的模样,变成了包庇“违建”、实现腐败的贪腐分子。难道,城管甘愿让自己成为当代“抗民英雄”吗?难道,公权力就该这样被私利所绑架吗?

有人概括出一个“权力定律”:如果权力高于法律,民众就会向权力求助,运用“关系”或动用行贿来解决;如果法律高于权力,民众就会向律师求助,通过司法程序法律规则来解决;如果权力和司法不为民做主,民众就会向黑社会求助,采取暴力手段予以解决。面对一些问题城管,倒不一定“向黑社会求助”,而是往往会直接诉诸暴力,直接对抗。这些年来,因此发生的惨案已有多起,教训真是深刻。在“向权力求助”中,用行贿开路、寻求各种庇护,最终就是将城管之官拉下水。

要想真正解决“谁来管管城管的贪腐”这一问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杜绝权力的失管失控——在权力的“明暗”两面,都要真正管住。管住你手中的权,是真正的爱你;放纵你手中的权,则是真正的害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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