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上午9时,福建民营企业家陈发树诉云南红塔的云南白药股权纠纷案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在原告、被告的辩论中,中国烟草总公司被反复提及。中烟公司是不是有审批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中烟公司“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理由是否合理?中烟公司为何要等两年以后才批复?这些问题成为辩论的关键。
谁有审批权?
法庭辩论一开始,双方的焦点直指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解除合约的条件是否成熟?
根据2009年9月10日,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陈发树以22.08亿元收购云南红塔持有的云南白药股份6581.93万股,并约定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方能实施。《协议》签署后,陈发树依约支付了22.08亿元,但相关股权却一直没有交割。经多次交涉无果后,2011年12月,陈发树将云南红塔告上了法庭。2012年1月17日,中烟公司对云南白药股权转让正式做出批复,称“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云南红塔代理律师楮建民认为,《协议》规定,双方的股权交易“须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同意方能实施”,现在中烟公司“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那么合约解除的条件已经具备,双方应解除合约。
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提出,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中国烟草总公司所属烟草单位向非烟草单位的产权转让,业主评估价值在1亿元以上、多种经营在2亿元以上的,由各单位逐级上报到中国烟草总公司,由中国烟草总公司报财政部审批。王卫国称,本案交易金额远超2亿元,有审批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该是财政部,而不是中烟公司。也就是说中烟公司“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是无效的,《协议》仍然处于履约状态,中烟公司应该呈报财政部审批。
楮建民认为,中烟公司作为云南红塔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不同意这一交易,至于财政部《关于烟草行业国有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交易要上报财政部审批,那是在中烟公司同意交易后,再上报财政部,现在中烟公司不同意交易,所以就没有必要上报财政部了。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理由是否合理?
此案件之所以受到如此关注,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涉及“国有资产流失”。2009年,云南红塔与陈发树签订协议的股权价格33.54元,刚好略高于股价折算下来的底线33.53元,而签订协议的当日,云南白药收盘价已经摸高到44.02元。
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庆在法庭上表示,2009年1月,中烟公司批复同意了云南红塔出让云南白药股权,然后云南红塔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选定与陈发树合作,并且与陈发树本着自愿的前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陈发树也按约定支付了转让款,程序上是完全合法的。他认为,在资本市场上,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国有企业也不能只赚不赔。
云南红塔的代理律师则认为,随着协议的签订,云南白药股价一路攀高,最高每股超过74元,是协议价格的两倍多,到开庭的前一日(8月22日),云南白药的股票收盘价为每股63.3元,远远高于协议价格,如果按协议价格签约确实面临“国有资产流失”的可能性。即使以协议签订当日的价格44.02元计算,每股溢价达10.48元,面临近7亿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中烟公司作出“为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的批复。
为何两年后才批复?
“800多天”“两年多”也是法庭上被双方反复提及的话题。从2009年9月10日协议签订,到2012年1月17日中烟公司正式批复,这中间一共用了两年零4个月,共800多天的时间。
陈发树代理律师王卫国称,《协议》约定“如本协议得不到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将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直到两年之后,双方对簿公堂的时候,中烟公司的批复才下来,红塔有明显不作为的嫌疑。
云南红塔代理律师楮建民认为,在协议签订的第二天即2009年9月11日,云南红塔已上报其母公司红塔集团,随后红塔集团上报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上报了中国烟草总公司。他称,根据“红塔集团-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三级主管部门结构,云南红塔只能层层上报,及时履行了报批义务,但批复时间是不在其控制范围内,并且也没有法律规定该项批复应该多长时间完成,协议也没有约定,所以云南红塔并没违约。
法官最后宣布,本案将由合议庭在充分考虑双方诉辩的基础上进行庭议,并依法做出裁判。(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