衔接新刑诉法 7部法律“打包”修改

第一财经日报2012-10-24 01:19:00

责编:群硕系统

为解决法律规定间的衔接协调,确保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审议了关于修改监狱法等7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在刑诉法明年1月1日生效之前进行“打包”修改,避免法条抵牾,有助于法律的全面准确施行。

今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要修改完善。与此同时,也产生了现行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等7部法律的18个条款,出现了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

比如监狱法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但是这次修改刑诉法时,将其调整为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如果不对监狱法及时进行修改,就有可能面临法律条文的直接冲突,执法机关将无所适从。

全国律协刑委会委员、资深刑辩律师张培鸿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种修改让看守所职责更加单一,主要成为未决犯的羁押场所,此前由于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已决犯也在看守所羁押,甚至出现已决犯多于未决犯的情况,互相影响很不好。“如今统一规定,提升了执行的效力,也压缩原来看守所羁押罪犯转移到监狱的时间,原来有些会拖上半年时间,律师和家人都见不着,现在的修订是一个进步。”

这种情况是因为有关条款根据修改前的刑诉法作的规定,既然刑诉法修改了,有关条文也需要相应调整。还有一种情况是有关条款是在修改前的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某些具体问题作的细化,这次修改刑诉法,已将其进一步完善后纳入其中。比如律师法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阅卷程序的规定等。第三种情况是有关条款中引述了修改前刑诉法的相关条文或者表述,但刑诉法修改后,相关条文序号已发生变化,或者有关表述作了调整,这些也需要相应修改。

上述7部法律修改的决定草案在实施日期上与修改刑诉法决定实施的日期一致:2013年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昨天的会上表示,对上述7部法律的修改,只解决与刑事诉讼法之间衔接的问题,而对于需要修改的其他问题,还要继续研究,包括在以后的立法计划、立法规划中都可以列入,但这次修改是法律清理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

刑事诉讼法属于基本法律,它的修改通常需要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正案,而前述7部法律则属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可审议通过修正案,一般而言,后者的规定应该以前者为准。

虽然规定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就曾经造成过一些困扰。张培鸿说,在一些案件中,律师主张的一些权利可能在某部最新的法律中已经得到确认,其他法律中的规定尚未衔接,就可能被执行机关拒绝认可。此前有过为衔接而修改相关规定的做法,但是在新法生效之后,操作方面就有了冲突的空当。“这一次及时地在新法生效前进行‘打包’修订,效果当然会比以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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