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立法保护助人行为 诬陷救助者或被追刑责

21世纪网-21cbh.com2013-02-26 11:15:00

责编:群硕系统

自南京“彭宇案”以来,立法保护好心人的社会呼声持续走高。

2月22日-25日,利用特区立法权率先探索保护助人行为的立法,同时也是我国第一部保护救助行为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条例(草案)》虽然只有15条千余字,但拟定了8项规定保护好心人免受诬陷,而推行“无罪推定原则”、“责任豁免原则”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其三大核心内容。

《条例(草案)》的起草单位深圳市法制办主任王璞认为,为遏制被救助人恩将仇报,有必要增加其无理缠诉的成本费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加以惩戒。

记者了解到,对此《条例(草案)》专门作出两条规定:

一,被救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投诉或者起诉救助人的,救助人为应对投诉或者起诉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被救助人承担。

二,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依照职权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构成诈骗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仔细看了《条例(草案)》,符合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立法宗旨。其立法重心也是为救助人提供保护,但同时也规定了救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以保护被救助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嘉向记者表示。

无罪推定原则

“我国缺少保护助人行为的专门立法,当前,助人行为发生后,被救助人有时指控救助人为侵害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在紧急情况下无人敢对陷于危险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为了弘扬助人为乐的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恩将仇报的道德滑坡现象发生,制定本条例是十分必要的。”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关于《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中如此表示。

“救助人可能遇到被救助人指责其遇到的险情本身就是救助人行为造成,要求救助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况。在救助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不是侵害人时,好心主动去救助他人,将往往冒着被推定负有侵害责任的法律风险。”田嘉表示,在过去的案例中,提供救助行为的人被诬陷的情况时有发生,历来推崇“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遭遇了严重的道德考验。

对此,《条例(草案)》第五条参照刑法上无罪推定原则,采用了无过错推定原则,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

此外,救助人可能还会遇到第二种情况:被救助人指责救助人实施救助行为不当,造成加重其伤害或者救助不成功的后果,要求救助人承担救助不当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目前实践尚不多见,但有可能发生。如果让救助人负有严格的过错救助责任,将会增加救助人的顾虑,不敢积极主动施救。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草案)》第六条借鉴国外立法经验,采用了责任豁免原则,规定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这样规定,能够有效消除好心助人的后顾之忧。

《条例(草案)》还规定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如被救助人主张其遇到的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或者救助人在救助过程中未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被救助人应负举证责任。

鼓励助人和作证

另外,《条例(草案)》还有一大亮点是“鼓励助人和作证”。

对于积极主动为遇险人提供救助的市民,《条例(草案)》要求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同时,也鼓励救助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供奖励和保护。

《条例(草案)》第九条规定,鼓励为救助行为作证。被救助人投诉或起诉救助人,主动为救助行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为处理争议的机关查证采信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对证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条例(草案)》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现在为老人提供救助,我下意识会想到担心被诬陷,在提供救助前,也会做好证据保护。社会道德滑坡让好人自危是社会的悲哀。”深圳市民梁荣表示,虽然需要制定专门法规来保护救助行为就是个极大的讽刺,但在当下却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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