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公布“国五条”细则之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4月2日在发布的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问答中进一步细化指出,纳税人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减除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
对于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根据房源情况不同,不同房屋原值计算方式分别为:商品房按照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自建住房按照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按照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已购公有住房按照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此外,对于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问答还指出,纳税人若能提供实际支付装修费用的税务统一发票,并且发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与转让房屋产权人一致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其转让的住房在转让前实际发生的装修费用,可在规定比例内扣除。
对于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纳税人原购房为装修房,即合同注明房价款中含有装修费(铺装了地板,装配了洁具、厨具等)的,不得再重复扣除装修费用。
问答还明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