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昆明蓝天,为什么昆明人未能参与决策?《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其批复近日公开,但北京、昆明等地多家环保组织发现,这样一个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项目,其环评报告竟然没有任何公众参与的篇章。
7月2日,北京、昆明等多家环保组织就此向环境保护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环评批复,并责令中石油依法组织公众参与。
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对记者说,作为一个涉及重大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的前期信息公开却极为有限。
6月25日,在项目已经部分开工的情况下,中国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才发布公告,决定公开《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闻讯后,自然之友等机构派代表前去云南安宁,看到了环境保护部对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并通过申请获得了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
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理事李波介绍,通过审阅《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多家环保组织惊讶地发现,这样一个涉及公众重大环境权益的项目,其环评报告竟然完全没有任何公众参与的篇章。
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中国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在向公众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出具专门的书面说明,该单位在环境保护部已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基础上,对报告书中“有关商业秘密和工艺技术专利部分”内容进行了剔除。
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在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李波说,公众参与篇章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法定内容,无理由列为“商业秘密和工艺技术专利”,其具体内容必须与审批机关和广大民众见面,以便审查甄别公众参与是否真实充分、合法有效。
“从涉案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附件,根本看不到公众参与的踪影。”李波说,无论是目录还是正文,既无公众参与篇章,也无公众参与内容;在报告书最后一章“综合评价结论”中,欠缺关于公众意见的结论性评价。
上述环保组织认为,显然,涉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和项目业主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没有执行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环境保护部在缺失公众参与篇章的情形下批准环评文件,不符合行政许可的法定程序,依法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7月2日下午,民间组织云南省大众流域管理研究和推广中心也向环境保护部递交了《关于安宁炼油项目审批与本机构利害关系的说明》。该说明称,“我单位因不服你部《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今天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该中心主任于晓刚介绍,中心的注册和办公地点均在昆明市区,所属人员全都居住在主城区,距离正在建设的安宁石化项目(即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仅有30公里左右,且位于主导风向的下风方向。
于晓刚说,无论是中心本身还是其工作人员,都与该项目的建设和审批,存在直接和密切的利害关系。作为一家社会责任感很强的环保公益机构,有义务保护下属人员的民事权益和环境权益。
该说明称,5月14日,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周东风曾表示,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投产后会对昆明环境有一定影响。在一些特定条件下,比如西南方很强的情况下,污染物会飘向昆明。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主要废弃污染物分别是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其中二氧化硫年排放量将超过2000吨,两种废气均是国家“十二五”重点控制污染物。石油化工厂在裂解分离的过程中,会产生几十种有机物,对人体健康有着程度不同的影响。
上述环保组织要求撤销环境保护部《关于中国石油云南1000万吨/年炼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2]199号);责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工程建设项目部和中国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项目的建设;责令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公众参与,广泛、深入地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论证涉案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社会可持续性,在此基础上补充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