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灰色收入该如何“规范”

一财网2010-03-09 15:01:00

责编:群硕系统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并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兼顾效率与公平,走共同富裕的道路。

他指出,要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逐步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坚决扭转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之后,在代表委员的分组讨论中对“规范灰色收入”分歧很大,首先是“灰色收入”的定义存在各种观点,进而有代表委员认为“规范灰色收入”应改为“规范工资外收入”,甚至建议将之删除。关于灰色收入的分歧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灰色收入和收入差距的关系又如何?

灰色收入定义的分歧:是不是合法收入,寻租收入属于灰色吗?

·观点一:灰色收入介于黑色和白色间

报告没有对“灰色收入”给出定义,一些代表委员担心这一表述会为不法收入合法化创造空间。从报告中看,灰色收入明显区别于非法收入。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称,所谓灰色收入,就是介于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之间的收入。白色收入合法,黑色收入非法,而有些收入,比如稿酬、兼职收入,从新体制看应该合法,但在旧体制中却缺乏明确规定。同时,对于公职人员收取劳务费等过去法律中缺乏明确规定的收入,也要区分情况加以界定。

·观点二:灰色收入就是工资外收入

与专家不同,在分组讨论中,湖南省湘剧院副院长王阳娟就认为,看到这个提法后,心里也纳闷,既然是灰色收入,那就不应该存在啊,为什么会是规范呢?

在全国人大湖南代表团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的一场小组审议中,湖南省岳阳市市长黄兰香直接道出了自己的疑惑:“到底该怎么界定灰色收入,这种收入又该如何规范呢?”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工商联副主席李新炎认为这个提法应该改为‘规范工资外额外收入’,比如说服务员的小费,好的服务员一个月得到的小费可能比工资还高。只有进行具体规范,相应的收入才能得到认可,再加以征税。在这些人大代表眼中,灰色收入显然带着非法的色彩,可能给腐败等“非法收入”以空子可钻。

·观点三:灰色收入是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给出的灰色收入的定义是,统称从非正常渠道获得的收入,指的是非法收入、违规违纪收入、按照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其合理性值得质疑的收入,以及其他来源不明的收入。

灰色收入是收入差距的症结?

·正方:灰色收入扩大了收入差距

非市场因素的“灰色收入”问题扩大了收入差距,对政府公职人员而言,“灰色收入”更是腐败界限暧昧不明的“小夹袄”。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对“灰色收入”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他在文章中称,2005年灰色收入的存在放大了原本就在拉开的居民收入差距。城镇最高和最低10%收入组之间的收入差距应当是31倍,而在统计局原有样本中两者的差距只有9倍。全国层面最高收入10%和最低收入10%居民的收入差距可能在55倍左右,而不是统计显示的21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指出,政府工作报告之所以现在提出“规范灰色收入”,是与正在进行的国民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吻合的,同时也是针对中国现在所处的特定发展阶段提出的。目的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反方:灰色收入只是个税收问题

武警湖南省总队的赵富栋在分组讨论中认为,灰色收入有别于白色收入和黑色收入,它应该不是指贪污、腐败等非法收入,而是指工资、津贴以外的经济收入,比如稿酬、兼职收入等,这些收入透明度不高,不完全符合法规,也没有纳税。如果是这样,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不会很大,因为上述收入无论如何算不上大额。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工商联副主席李新炎认为这个提法应该改为“规范工资外额外收入”,比如说服务员的小费,好的服务员一个月得到的小费可能比工资还高。只有进行具体规范,相应的收入才能得到认可,再加以征税。甚至有代表委员认为应删去“规范灰色收入”一词。

如何规范灰色收入:还得进行根本的制度改革

从行政管理改革、金融市场改革、垄断行业改革等问题入手,才能逐步消弭权力寻租空间,才能真正规范乃至消弭灰色收入。寻租是灰色收入的温床。首先要认识到灰色收入的大头是这块,才能对症下药,找到应对之法。

对待灰色收入,不能简单归结为素质、风气等问题,而是要从制度因素入手,认识到中国改革的转轨特点所发生的扭曲,推动制度改革、制度规范和制度透明。此次总理政府工作报告鲜明地提出“规范灰色收入”,开启了这一征程的最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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