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集团资产贱卖案重审直击

一财网2014-01-22 17:57:00

责编:群硕系统

政商关系变脸快过翻书?正如东星集团掌门人兰世立21日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专访所言,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经历了过去的三番五次受邀投资到如今对薄公堂。

22日,被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的钟祥市景区经营权归属案在荆门市中院开庭。本报记者旁听整个庭审过程发现,原告东星集团与被告钟祥市旅游发展总公司(下称“钟祥旅游”)、钟祥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钟祥开发”)等就《钟祥旅游开发建设合同书》的解约理由、双方违约行为等焦点问题,在庭上争论不休、难分高下。最终,荆门市中院决定,因双方提交的证据中还有待补充材料,待资料齐全后,再择日开庭审理。

为何解约

2011年5月18日,钟祥开发向东星集团发出通知称,东星集团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欠债务数额巨大,因其延迟履行到期债务导致钟祥境内的全部资产被法院查封并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鉴于东星集团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价值经营资产被查封执行,已无力继续履行该合同。就此,钟祥开发决定解除双方此前签订的《钟祥旅游开发建设合同书》。

被告方代理律师指出,其于2003年3月与东星集团签订上述合同书,将位于钟祥境内的旅游资源交付给东星方面经营。但在实际的经营过程中,由于对方的管理及经营方式等因素导致钟祥境内的员工跳槽流失,旅游设施老化,安全隐患严重,因拖欠债务导致债权人堵路、堵洞事件经常发生,游客中心长期闲置得不到充分利用。

钟祥开发称,东星方面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加之其经营资产被法院查封拍卖,无力履行上述合同书。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原告已丧失资产的所有权,就不能享有该资产的经营利润。”被告代理律师22日在庭上表示,这些因素的存在使钟祥的旅游业得不到健康发展,未能实现双方缔约目的,故解除合同。

针对自己的解约理由,钟祥开发还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东星集团在三大景区的投入要达到1亿元以上。

对此,东星集团代理律师指出,《钟祥旅游开发建设合同书》签订后,原告对钟祥景内的投资额已达到2.8849亿元。“在未解约前,东星集团还曾经将钟祥风景名胜公司所属的东星大酒店作价1.4亿元,转让给东星集团旗下另一子公司即东星航空公司。”东星集团方面称,仅此一项投资即可说明东星集团对景区的投资早已超过亿元。

而在钟祥市方面看来,东星集团所指投资了2.8亿元。但实际上,其中80%是土地,而不是房产,土地不能算投入。其建筑投入的评估价还不足5000万元。

钟祥方面亦将黄仙洞景区的门票收入,作为解约理由。合约内容显示,显陵、黄仙洞游客中心建成后,两景区的门票由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每年交纳显陵文物管理处200万元人民币门票收入,并以200万元为基数,新增部分由显陵文物管理处和钟祥开发按2比8的比例分成。东星公司每年交纳黄仙洞景区30万元的门票收入,并以30万元为基数,每满3年增加10万元。

钟祥实物出资是否到位

22日庭审过程中,双方还就实物出资是否虚假、到位,在庭上争议许久,亦未得出最终结论。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钟祥开发3600万元实物出资已经到位。其中,黄仙洞资产1134.4万元,镜月湖景区资产2145.6万元,以及景区内的温泉及通往温泉的道路320万元。这些实物资产大都是自然资源,这些自然资源属国有资产,由钟祥市政府代为管理,因此属于实物出资的范畴。并且,实物出资的权属价值明确,目前亦在使用这些实物,故不存在违约行为。

但东星方面代理律师则认为,钟祥开发的注册资金出资不实,会计事务所虚假验资,均应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与钟祥旅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方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2条规定:“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七)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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