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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生成 免责声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18日发文《拒绝侥幸心理 远离内幕交易》,详细介绍了内幕交易的三大构成要件和法律责任,并警示投资者应当拒绝侥幸心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谨防落入内幕交易陷阱。
拒绝内幕信息 严控内幕人员
深交所警示投资者,喜欢听消息是散户的通病,但投资者必须清楚意识到,企图靠内幕消息一夜暴富是绝对不现实的,就算一时得手,最终也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证监会正在推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并拟逐步扩大登记范围,要求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工作中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等,都要实施登记。一旦相关股票交易出现异动,则可据此顺藤摸瓜进行核查。
同时,深交所也明确,内幕人员并非都为内幕交易者,内幕人员只有利用内幕信息实施了买卖、泄密等内幕交易行为,才受相关法律的禁止和约束。希望投资者严格遵守信息保密义务并确保不实施内幕交易行为。
行为方式多样 法律责任严重
深交所指出,内幕交易是一种利用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及条件便利而以实施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特殊侵权行为,其构成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和证券市场秩序的破坏。其行为具有方式多样化、隐蔽性强等特点,认定标准十分复杂。其形式主要包括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证券、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三大类。
文章强调,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同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逾越法律的底线,靠内幕交易吹大财富的泡沫,迟早是要受到惩罚的。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内幕交易者一般都面临着三种后果:一是民事责任,二是行政责任,三是刑事责任。
深交所举例,最近董正青案、黄光裕案等陆续二审宣判,董正青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黄光裕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这些都是发生在身边的教训,法律绝不会对违法犯罪者网开一面。
深交所提醒投资者,内幕交易已成为当前影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并受到司法机关和证券监管机构的重点查处和打击。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加强自我约束,远离内幕交易红线,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