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捡到青铜剑的车间见到同事,25岁的李磊有些尴尬。一个多月前,这位陕西丹凤县的小伙在上班时捡到一柄战国青铜剑,随后交给文物部门,为此获奖励500元。但他很快因同事的一片议论而陷入纠结,"奖这点钱太寒酸了,不交吧,又犯法"。 (《新快报》2014年12月4日报道)
与他有同样遭遇的还有陕西洛南县农民雷军政。他在前不久将一把三年前挖出的西周石斧上交,因而获奖100元。但村里有关他"傻"的议论却让他和家人抬不起头,"我也觉得自己太傻了"。
接二连三的“薄奖”新闻引来舆论一片哗然,很多人发出质疑:国家愿意花上千万上亿元去国外收购流失文物,却为什么吝啬于奖励本国主动上交文物的公民?
李磊上交的青铜剑(奖励500元)
钱多才能任性,钱少只能伤自尊?
青铜剑上交者李磊是陕西丹凤龙桥水泥厂上料工,李磊坦言,自己已被上交青铜剑后所得的500元奖金伤及自尊,"再捡文物,绝不上交"。
许多网友在为李磊上交文物的行为点赞的同时,也认为应该提高一下奖励额度。“为何大量文物进入黑市,应该与国家文物保护的相关措施有关,对文物的态度令人惊叹,难道不应该好好反思反思吗?”,“无价之宝,几百大洋就打发了?”
对此,商洛市文化文物广电局局长周云岳表示,500元奖励并非最终奖励,也不代表市政府的奖励,目前他们已向省文物局申请,也让县政府向市政府申报奖励。
丹凤县文广局副局长鲁青合表示,国家对上缴文物该怎么奖励并没有明确规定,县级文物部门资金有限,也没有专门的奖励资金,这500元还是从办公经费中挤出来的。
在被记者问到,100元奖励是否过少,并且会打击公众发现文物后上交的积极性?洛南县博物馆馆长张小兵也很无奈,他说,目前争议的焦点就是奖励太少,但国家没有统一标准。那么10块钱属物质奖励,50块钱也是物质奖励。如果有一个条例规定应该奖多少钱,文物部门就好操作了,公众也就明白了。
薄奖下的尴尬
一直以来,地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直为法律所规定,为公众所熟知。并有相当长一段时间,捡到或挖到文物的人,将文物送还给国家,基本没有获得任何奖励,更不用说是补偿了。另一方面,国家对文物保护方面的资金支持仍然不够,不能满足文物保护的现实需要。
现在,尽管一些部门对于送还文物的人在物质上有奖励,但仍然是“小脚老太太”——步子不大。
2014年10月底,湖北通山县三名从事废品回收的村民,从当地一户人家变卖的废铜烂铁中发现了一把青铜剑,11月21日,他们将剑上交县文物局。文物局表示赞赏,并向他们颁发了奖状及900元奖金。
武靖远上交的商代樽(奖励3000元)
10月28日中午,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村民武靖远去外面捡树根,回家途中经过修建高铁垫路基挖出的土堆时,他发现土堆里好像半掩着一个铜制品。经文物部门鉴定,初步判断,此樽铸造于商代晚期,距今大约3600年。11月1日,城固县给老人颁发了《荣誉证书》和3000元奖金。
李明科发现的古墓内的陪葬品(奖励2000元)
2013年7月5日,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一位村民在自家宅基地建房时意外发现一座古墓葬,出土陶奁(古代女性梳妆时用的盒子)、釉陶鼎、五铢钱等西汉时期文物共计16件组,凤翔县人民政府在古墓出土现场对这次文物保护有功的群众进行了奖励,分别奖给村民李明科2000元,两位群众文物保护员现金各500元。
霍想雨与他上交的文物(获得奖励:无)
相比“抱怨”奖励太少,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霍庄村人霍想雨或许还会羡慕。1975年,他发现了一座西周古墓,将文物上交后,被许诺了奖励。但维权近40年,他一直没讨到这份奖励。今年5月,他终于得到文物部门的明确答复:“表示敬意”,但发生在当年的事,不适用1982年的《文物保护法》,“法不溯及既往,无法支持索酬诉求”。
文物的历史价值与实际奖励金额之间的悬殊,上交文物的热情与社会舆论的反应之间的落差,让文物保护以极为尬尴的方式站在公众视野。
更为尴尬的是,上交或能薄奖,不上交却肯定重罚。《文物法》中规定,发现文物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追缴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李磊如果将这把剑据为己有,至少会被罚5000元。
专家表示,在某种程度上,这种小额奖励,甚至挫伤了意欲送还文物人的积极性,不仅没有更好地保护文物,反而会造就人们对文物送还的一种消极态度。专家建议,应该把握好这个“度”。如果奖励过高,容易造成一些盗墓贼将偷盗的文物上缴,从而理所当然地获取利益。而奖励过低,也不利于文物保护,比如有人捡到一件文物打电话一问,奖励很低,就有可能不上缴。
(一财网综合法制晚报、安徽商报、光明网、中国文物网、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