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维权索赔万元 面对抄袭自媒体人该如何出招

一财网2015-03-20 11:34:00

责编:明智

当你苦心经营的自媒体内容被营销号们轻松的复制粘贴、据为己有,你会怎么办?是无可奈何还是点击“举报”,抑或是像有的原创者这样行动起来,用法律途径维权。

近日,两位微信原创者起诉另两个微信公众号抄袭,并各索赔万余元。此次微信维权案在引起广泛关注的同时,或将引发一波维权风潮。

抄袭成风

侯俊谋是提起诉讼的两位原告之一,他运营着微信公众号“花边阅读”。每日推送原创和约稿的文学作品,颇为文艺的风格也俘获了不少的粉丝。

然而让他颇感无奈的是,几乎每出一篇原创或约稿,“继承者”们就会尾随而来。

在他的公众号上,曾发了一篇署名刘自强的原创文章《我叫苏轼,我爱过很多人》,记者检索时发现,该文章已被超过270个公众号“转载”。在经过多轮转载后,有些已经面目全非,有的把作者写成其他人,有的干脆视如己出,没有作者,来源也成了自己。

虽然侯俊谋在编辑的时候,已经加上版权声明:“本文系文艺连萌成员花边阅读针线工原创。欢迎分享,转载请事先联系,否则将追究责任。”不过,这个声明显然被无视了。

这一次,在“花边阅读”的原创文章被一个叫“文字撰稿人”的公众号抄袭后,他选择了走法律维权道路。

左图为花边阅读的原创,右图为“文字撰稿人”(图:一道网提供)

不只是侯俊谋,在海量公众号追逐优质原创内容的大潮中,众多的自媒体人都有着相同的境遇。根据问卷网所做的一项关于自媒体维权的调查,在参与调查的1372名自媒体运营者中,有六成自媒体人表示自己的原创内容曾被抄袭。

微信有政策 营销号有对策

为了应付公众号日益膨胀的抄袭,微信公众平台也推出零容忍政策,一手保护、鼓励优质原创,一手打击、反对抄袭。

​在保护优质原创文章上,微信公众平台推出了“原创声明”功能,暂时开放给已认证的媒体公众号。

针对外界最关注的抄袭等侵权行为,微信公众平台给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则:第一次删文并警告、第二次封7天、第三次封14天、第四次封30天、第五次永久封号。

微信的处罚政策看似凌厉,但“对于这些职业运营系列公众号获利的人来说,如果侵权的后果最严重只是被封号,那么侵权几乎不存在任何成本”,负责本次起诉的朱斌律师称。

他发现,那些很多公众号背后都有职业营销公司掌控,一家公司掌控了若干个粉丝数量很大的公众号,而且相互推荐转发,你今天封了这个号,我明天再新开一个号,然后通过关联号猛推,很快就能达到被封掉的那个号的粉丝数量级。

风光变现的是少数

积聚粉丝、通过粉丝量拉广告,用阅读量和点赞获取广告收入,微信公众号已经形成一套盈利模式。有些坐拥粉丝巨万的“大号”运营者,一个人的运营利润,甚至超过了过去一般的小杂志社。

罗辑思维公众平台,粉丝数百万,24小时会员费收了800万元;世相、一条等较大影响力的公众账号,与捷豹路虎、香奈儿等高端品牌进行了广告投放合作;地域属性较强的公众平台,本地服务属性较强,例如上海全知道、北京那些事儿等等,在节假日期间,最多的可以月入数万元;“视觉志”、“一条”等自媒体纷纷崛起,有的成立公司专职运营,更有甚者则获得风险投资,开启了更大的商业想象空间。

相比风光的大号们,更多自媒体人的日子并不算好过。根据问卷网的统计,有58.47%的人的公众平台平均每月无收益,28.47%的人收入在1万以内。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房地产公众号运营者对记者感慨,“微信用户的增长已经接近天花板,公众号的马太效应也已显现,有原创未必能得到相应的回报,一些靠着抄袭、二次转载的公众号反而做大做强。”

维权的困境

和众多的数字版权维权一样,自媒体维权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问卷网的上述调查显示,面对侵权行为,58.97%的自媒体人都“没办法,任由被抄袭”,只有41.03%人选择“举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旦希望维护自己的权利,就不得不面临过高的维权成本问题。朱斌介绍,不仅仅是正常诉讼所需预支的资金成本,还包括自己投入的时间精力(按现有法律规定,这部分成本无法得到赔偿),大部分案件因为法院管辖的限制还需要去自己住所地以外的城市起诉。

“如果被起诉是小概率事件,即使被起诉后所付出的代价也不高,那么仅靠道德约束是无法遏制微信版权侵权的。”

朱斌建议,自媒体人应该共同建立一个公益组织,由这个组织来协助著作权人进行维权,可以大大降低著作权人的维权成本,当越来越多的作者通过法律途径让侵权者为其每一个侵权行为都付出较大的金钱损失,侵权所要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取得合法授权所需要支出的成本,自然而然选择侵权的人就少了。

负责本次公益维权的一道网方面负责人表示,版权权利在任何平台都应该受到尊重,一道在这次行动中,是协助自媒体人,解决维权门槛。该负责人同时称,“版权问题用法律解决,才是真解决,其他什么公约条例都是假解决”。

 

【问答:面对公众号“拿来主义”,自媒体如何维权】

就本次“微信公众号维权”,第一财经采访了负责起诉的朱斌律师。

1:目前的法律法规(包括微信自身的规范条例)对于新媒体上的原创内容的保护,是否有不足之处?微信方面,对类似本案的侵权行为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朱斌律师: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包括微信自媒体原创作品在内所有类型著作权保护不足之处主要在于以下两点:

1、法院酌定的赔偿金额过低,现在施行中的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都无法确认的话,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情节酌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对于著作权侵权赔偿金额的确定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遵循的原则还是填平损失,而不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除补偿性赔偿外再加上以一定的惩罚性赔偿。

如果侵权败诉成本和取得合法授权的成本相差无几,更何况,大部分被侵权的权利人从维权成本考虑根本不会通过法律程序维权,再加上网络复制传播的便利性,获得传播平台的便利性,那么,除了少数道德楷模和品德高尚的圣人,我想绝大多人都会遵循人类的天性,做出一个最有利自己的选择。

微信作为一个平台,它的角色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它和这个平台的使用者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它可以做的也仅仅是根据合同(使用协议)来对那些使用者的权利加以限制直至终止合同。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只有在“明知”使用者侵权存在而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侵权结果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微信目前所施行的针对版权侵权的规范条例是微信免除自身侵权责任所必须采取的。此外,法律还规定,提供内容服务的网络服务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法院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2、除了要求抄袭者道歉之外,索赔金额如何认定?

朱律师:我们确定索赔金额时考虑了作品的类型和创作难度,被告的侵权故意,使用方式和数量等因素,并且参考类似作品的赔偿额,再加上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证据保全公证的公证费和符合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颁布)最低标准的律师费。

3、如果抄袭者事后删除抄袭文章,那么原创者之前所做的截图还能否成为有效证据?

朱律师:抄袭者主动删除抄袭文章的行为法律性质是停止侵权,并不能免除除停止侵权外的其他侵权责任。只要之前所作截图经过公证处公证,就属于有效证据。

4、如果是标注为“来源网络”或“佚名”,又应该如何认定这种隐性抄袭的性质?

朱律师:这种方式的抄袭和署自己名字的抄袭一样,都割裂了作品与著作权人之间的特定联系,同样都侵犯了作者署名权。

5、有的营销号,直接靠微信规则抢注了相关名称,对此恶意抢注、冒充正牌的行径又该如何进行维权?

朱律师:该行为应当属于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6、从本案来看,“微信的服务器物理地址在深圳”,是否意味着以后同类维权都要去深圳起诉、审理?

朱律师:不一定,现行法律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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