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商务部下发“关于就《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中对2005年2月3日发布的《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作出了补充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通过比对原有管理办法和补充规定发现,补充规定将原外商租赁业的审批管理部门由商务部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将原来长达45个工作日的审批流程缩短到20个工作日。此外,要求新设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名称中须注明“融资租赁”字样,不得含有“金融租赁”字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补充规定中,明确纳入了“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商用地产、附着于不动产的其他设备(如电梯、空调系统等)等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到租赁财产名单中,而在2005年的管理办法中,只有各类动产和交通工具才被列入租赁财产。在经营业务范围中,修改稿增加了“兼营与融资租赁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引来不少融资租赁从业者的关注。紫金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方之庠日前曾在上海自贸区俱乐部研讨会上表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据政策规定,大力开拓保理业务来灵活融资,创新产品,盘活资金链。此次补充规定正式将保理业务纳入外资租赁公司的营业范围,对行业来说将是一大积极的利好信号。
此外,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降低资本准入门槛,此次修改稿中还取消了原来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的要求,同时对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也不设最低资本金限制。但在取消资本金限制的同时,对股东的专业性加强了要求,新增了“主要投资者应具备金融背景、专业厂商背景或投行、私募基金等投资机构背景或具备融资租赁从业经验,资信良好,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由于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渐受到国家的重视,其10倍的杠杆率和外债指标被认为是可以获得低成本资金的有力工具,加上外资租赁牌照又是金融牌照里相对较为容易申请的一张,一时间我国租赁业体量大增。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发布的《2014年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至2014年底,我国外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2020家,比2013年底的880家新增约1140家,增幅达到129.5%。
然而令人忧心的是行业快速的扩张并没有实质性地将我国租赁的渗透率提高,原因在于很多公司只是“注册”,拿到了牌照而没有开展业务。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程东跃此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这两年快速的发展的2000多家融资租赁公司中,有很多在注册后,利用优惠政策获取补贴,也不做业务,或者只做一单业务。这些公司在上海占的比例非常多,情况非常普遍。上海有关方面今年已经着手开始调查,准备清理这些公司。”
此次补充规定中,明确提出了将加强对外资租赁公司的监管,对在年度内未开展实质性融资租赁业务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商务部。
根据通知,此次征求意见稿面相公众开放,公众可以通过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进入“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