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赴香港投资者A
A具有中国国籍,在香港购买了大量投资型保险如年金、人寿保险。那么上述资产是否会在中国内地和香港税务机关之间进行交换?
香港特区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颁布《2016年香港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为进行自动交换数据订立了法律框架。自2017年1月1日开始,香港金融机构将依照CRS这一全球统一标准,开始收集非香港税收居民和公司在港金融账户信息并陆续上报至香港税务机关。香港税务局将从2018年开始,跟与之相匹配的其他CRS参与国(地区)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
CRS适用于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金融账户,金融机构通常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的保险机构,其相应开设的账户包括存款账户、托管账户、某些投资实体中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和年金业务。
A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单属于在特定的保险机构开设的有现金解约价值的保险业务,因此其保单信息(包括保单号、保单金额、委托人以及受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纳税识别号等)属于CRS下的合规账户,会在香港及中国内地的税务机关之间交换。
案例二:赴瑞士投资者B
B具有中国国籍,在瑞士有多个银行账户,那么他在瑞士的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必然会在中国与瑞士的税务机关之间交换?
瑞士是CRS参与国,瑞士联邦议会于2016年11月23日审议通过国际税收信息自动交换条例,标志着瑞士于2017年1月1日全面实施CRS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瑞士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等机构将开展非瑞士税收居民在瑞士的金融账户信息尽职调查工作。
但是,CRS有一个特殊的制度设计:“自愿匹配”,意思就是,即使是CRS参与国或地区,也有自愿选择与其他主体匹配的权利,需要在OECD官网上提交愿意与之进行信息交换的签署国或地区名单后,才可以进行信息交换。瑞士作为老牌的“避税天堂”,目前仅与澳大利亚、法国、比利时、丹麦等关系友好国家自愿匹配并交换信息,尚未与中国达成匹配关系。因此,在CRS架构下,B的银行账户信息有可能不会被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此外,这里还涉及国际条约在一国的适用问题。以我国为例,于2015年7月批准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下称《公约》),为实施CRS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同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税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下称《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间互换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截至2016年10月底,已有106个国家加入《公约》,有87个国家签署《协议》。仍未签署《协议》的CRS参与国或地区,是无法通过前述方式开展信息自动交换的。
案例三:赴新加坡投资者C
C具有中国国籍,他以个人名义在新加坡购买了多栋房产,同时,还以个人独资形式在新加坡设立公司购置了大量的跑车、私人飞机等资产,那么,上述资产信息是否会交换回中国税务机关?
新加坡属于承诺遵循CRS的国家,将于2018年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由于房地产、私人飞机、游艇、珠宝、跑车等不属于金融资产,因此,以C个人名义在新加坡持有的房产信息不会被披露至中国税务机关。
然而,C通过新加坡公司持有的跑车及私人飞机等可能会被认定为公司资产。届时,新加坡税务机关会将C的个人信息以及新加坡公司的资产信息与中国税务机关交换。
案例四:赴英国投资者D
D具有中国国籍,但因工作需要一直定居、生活在英国。那么他在中国和英国的金融账户信息是否会在两国税务机关之间交换?
在CRS架构下,CRS参与国或地区仅对该国的非税收居民账户信息进行交换。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D并非中国税收居民,因此,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会将D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收集并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然后再由后者交换至英国税务机关。但如果D在英国税法下被认定为英国税收居民,则英国税务机关就无需将D在英国的金融账户信息与中国交换。
这里涉及“税收居民”的概念,其判定是以各国国内法规定为标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判定标准。以我国为例,我国的税收居民一般包括两类:一类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第二类是在中国境内居住,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的外国人、海外侨民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案例五:赴美国投资者E
E具有中国国籍,持有大量的美国股票,并通过在美国设立的壳公司在英国投资了基金、信托、保险等金融资产。那么上述资产信息会被披露吗?
美国目前尚不属于CRS参与国,因此,在CRS架构下,美国税务机关不需要将E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英国是CRS参与国,因此英国金融机构需要向英国税务机关申报E在英国的所有金融资产信息。CRS在设定时具有穿透原则,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通过非CRS参与国设立的壳公司间接持有的金融资产信息,都会被追根溯源,最终交换至中国税务机关。
同时,根据美国FATCA法案,如果某投资者具有美国国籍,且属于美国税收居民,其在中国的金融资产信息会被中国金融机构通过FFI比对申报系统向美国税务当局报告。
根据中国税法的规定,中国税收居民应就其全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当中国税务机关掌握了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持有的金融资产信息后,会判断与该资产有关的相关利息收入或其他应税收入是否应被申报纳税,从而达到打击跨境逃税的目的。
(根据对中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芳、资深律师王斌的采访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