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董事诉证监会一审败诉 曾以投资人利益相胁求免除处罚

第一财经APP2017-07-13 09:28:00

作者:黄思瑜    责编:杜卿卿

因不服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北大荒(600598.SH)董事长刘长友将证监会告上法庭。近期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刘长友败诉,仍需受到被警告的处罚。

证监会处罚刘长友源于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案件,该公司子公司曾通过两项交易虚增利润5154万元,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案发时期,刘长友担任北大荒董事,因未勤勉尽责而被罚。

但刘长友对处罚表示不服,以不分管涉案的子公司、未参与及策划等理由拒绝接受处罚。之后刘长友担任北大荒董事长一职,但因其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北大荒三十六个月内无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影响了北大荒的利益,其甚至曾提出“如果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这一理由要求证监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刘长友的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一审败诉。证监会相关人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董事负有忠实勤勉义务,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上签字,即表明其参与了公司的决策并对该决策承担法律责任。

不服证监会处罚决定

刘长友“怼”上证监会一事,需从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开始说起。

昔日的农业第一股北大荒坐拥千万亩土地资源,2012年因业绩暗淡、10亿拆借资金难收回、1.9亿拆借资金蒸发等,受到了媒体的诸多质疑。

上海证券交易所因北大荒对巨额拆借资金未及时披露,严重违反股票上市规则,对北大荒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公开谴责。2013年8月下旬,证监会对北大荒进行2012年报专项检查,发现北大荒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内部控制混乱、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后,予以立案稽查。

经调查发现,北大荒的全资子公司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大荒鑫亚”)存在严重的虚增利润的违法事实,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和水稻交易累计虚增利润5154万元,占北大荒当期利润总额的11.37%,导致北大荒201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陈述。

根据证监会2016年8月18日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下称“青枫亚麻”)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水稻交易方面,为了不暴露亏损并完成目标任务,北大荒鑫亚通过伪造销售合同、出库单、对方确认函等方式,使本项水稻销售共确认含税收入1.14亿元,导致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然而,调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并不顺利,曾一度陷入僵局。证监会稽查人士举例称,北大荒的客户公司青枫亚麻不仅否认配合造假一事,甚至拒绝配合调查,给调查工作造成麻烦;北大荒的大量资金,在与民营企业违规合作的过程中,产生了数百页、上万笔的银行流水,造成了繁重的工作量。

北大荒相关涉事高管及其“忠实”下属迷惑或误导调查人员,也成为调查工作的一大障碍。“在查清事实之前,调查人员并不知道谁是敌谁是友,需要听其言而观其行,并分析其在公司的地位和立场,以免被其扰乱了调查方向。”稽查人士表示。

不过,调查组通过将各种事项层层分解,在蛛丝马迹中寻找线索,最终使案件实现实质性突破。证监会认为,北大荒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同时,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北大荒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

时任北大荒鑫亚董事长杨忠诚、时任总经理丁晓枫等人,直接授意,或者策划、组织、实施、参与了北大荒鑫亚虚增利润的相关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涉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长友、王贵等人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朱小平、于逸生等作为时任独立董事,都在2011年年度报告上签字,没有勤勉尽责,没有对北大荒相关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地监督,被证监会认定为涉案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根据相关规定,证监会对北大荒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杨忠诚、丁晓枫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刘长友、王贵(董事),朱小平、于逸生(独董)等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警告。

然而,刘长友并不服这样的处罚结果,其在申辩、复议和一审过程中,先后提出各种理由,要求不予处罚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审败诉 上市公司违规董事亦担责

“刘长友当时是北大荒的外部董事,觉得自己既不在涉事子公司任职、工作,主观上又没有参与造价的意图,所以不肯认罚,又是复议又是上诉。”证监会相关人员表示。

因不服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刘长友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于今年4月19日进行了开庭审理。

“刘长友认为自己当时只是一名董事。不分管涉案的子公司,也没有参与、策划等,因此不应该被做警告处罚。在刘长友受到行政处罚后,北大荒三十六个月内无法非公开发行股票,影响了北大荒的利益。因此刘长友曾提出‘如果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这也是很多董事高管请求免于处罚的‘想当然’的挡箭牌。”上述证监会相关人员透露刘长友的申诉理由。

第一财经获悉,证监会在辩诉中认为,刘长友关于其已勤勉尽责的主张不能成立,无论其是兼职还是专职担任北大荒董事,均应勤勉尽责,承担对于北大荒信息披露事项的保证责任;刘长友称其不知晓造价行为,但该主张不构成免责事由。

此外证监会认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均已综合考虑了刘长友的涉案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一是刘长友作为北大荒时任董事,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涉案事项实施必要的、有效的监督;二是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进行了“补救”、“纠正”,没有及时向公司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涉案违法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三是没有证据表明刘长友委托丁晓枫签署意见后丁晓枫存在越权行为,且刘长友在2011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未提出异议;四是刘长友提出的未参与财务舞弊活动、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发布公司资产减值公告、已对公司进行整改、其作为现任董事长如被处罚将影响公司等,均非当然的免责理由。

最终,法院一审认为,证监会将刘长友认定为北大荒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对刘长友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刘长友的诉讼请求。

在上述证监会相关人员看来,在北大荒信披违法案件中,对北大荒的行政处罚没有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时任董事刘长友、王贵等人和时任独立董事朱小平、于逸生等人在本案中承担何种责任。

在业内人士看来,北大荒案中的部分董事在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未审阅年度报告、未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下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以及随后的不及时“纠正”,都难以完全消除业已造成的危害,这个过程中,何谈充分发挥董事的监督功能,何以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因此对违法行为负有法律责任。

“这个案件是一个缩影。”业内人士认为,面对证监会的处罚,被处罚主体往往抛出各种理由,其中甚至不乏“如若处罚则会影响公司和投资人”的无稽言论,可他们在实施违法违规或者未尽勤勉义务之时,是否考虑到了公司的利益,是否考虑到广大投资人的利益;投资人利益不是被处罚后的挡箭牌,而应是督促履行义务的长效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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