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结束后,吴永正很快就从浙江金华回到了东阳。他不愿意呆在金华。
吴永正是“女富豪”吴英的父亲,他们的家在东阳,那是浙江金华的一个县级市。吴英出事,吴永正的生活面临一个重大的坎。
“本来就没有罪,怎么会当庭承认有罪呢?”庭审之后的他比想象中镇定,但也对他的这个大女儿生出了些不满,“做人没骨气,没罪就是没罪,有压力也不能认罪。”
“现有的法律存有模糊地带,吴英案是一个比较新的命题,并不完全符合任何一个法律特征。”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冬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而昨日正式定稿的《浙江省民间融资研究报告》显示,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间,吴英案发地浙江省金华市,非法集资案件的收案数发生了较大逆转。
“我分析,一个月左右可能会出结果。”吴英的无罪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雁峰说。
然而,结果出来之前,出生于1981年5月的吴英,只有漫长地等待。
首次认罪的抉择
4月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二审吴英案,在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令人诧异的是,吴英当庭承认“非法吸收存款罪”。这也是吴英第一次认罪。
“这是个不得已的选择。”吴英的无罪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照东表示。
吴英这个浙江“80后”女富豪的故事被无数人关注。被称为“26岁的亿万女富豪”的她曾经轰动一时,不过从2006年8月18日的一夜扬名到2007年2月10日她的公司解体,她的财富神话只有短短的180天。
吴英的庭审表现被公众解读为想“认罪求生”。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我该说的已经基本说光了,在上述材料里也有的。”当天下午庭审进行到“法庭辩论”阶段,吴英说,“我觉得我做的辩护,是指不构成金华一审认定的诈骗罪。”
法庭一片沉寂,张雁峰随即回应,“首先我把吴英的话解释一下,她说她对东阳检察院的起诉书没有意见,她对金华检察院有意见。”
这是吴英首次当庭认罪,认可东阳检察院对她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报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这两年,吴英出现在公众面前更多的是这个形象:身着黄色囚服,扎着马尾。当天她还特意戴着一副眼镜,年轻的脸庞显得精神较好。
张雁峰告诉本报记者,从一审到现在,他去看过吴英多次,吴英从未表示过要承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7日开庭时,他一直都在给吴英作“无罪辩护”。
事实上,在一审判决之后,吴英的状态几近崩溃,这或许是她作此决定的重要原因。“辩护人可以和被告人持不同辩护意见,这对庭审没有任何影响。”张雁峰透露。
或者是一个人的求生意志作了决定。我国《刑法》规定,非法集资罪可分为四类,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存在一定的量刑差异,后者最高可判死刑。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多判十年,集资诈骗罪最多可至死刑。”吴冬分析说,刑期上的差异或许是导致吴英作出这一举动的深层次原因。
“一审拖了八个月才宣判结果,一审判决是2009年12月18日作出的,等待二审又等了两年,这两年吴英的心理压力可想而知。”张雁峰说。
吴英案还原
吴英的二审,在互联网和媒体上招致了各方人士的关注和讨论,舆论的声音也一边倒地站在了吴英一边,即不认为吴英应判死刑,然而,根据今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等法条,以及对吴英过往案件的还原,吴英仍然难逃法网。
据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1981年出生,只有中专文化程度的吴英,在2006年4月成立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以每万元每日35元、40元、50元不等的高息或每季度分红30%、60%、80%的高投资回报为诱饵,从俞亚素、唐雅琴、夏瑶琴、徐玉兰等人处集资达1400余万元。
在已负债上千万元的情况下,为了资金链的延续,其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继续以高息和高额回报为诱饵,大量非法集资,并用非法集资款先后虚假注册了多家公司。
为掩盖其已巨额负债的事实,又隐瞒事实真相,采用给付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用非法集资款购置房产、投资、捐款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给社会公众造成其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骗取社会资金。
当时判决书称,吴英与杨卫陵等人合伙炒期货,但却不要杨卫陵等人承担风险,而是给予固定的回报。杨卫陵等人投入3300万元,吴英在炒期货实际亏损了近5000万元的情况下,隐瞒其已巨额亏损的事实,宣称有盈利,向杨卫陵等人支付了1400万元的所谓利润。又如购家纺赠送同等价值的家电等。
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期间,吴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以投资、借款、资金周转等为名,先后从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等11人处非法集资人民币77339.5万元,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汽车及个人挥霍等,实际集资诈骗人民币38426.5万元。
与此同时,判决书显示,吴英在负债累累,无经济实力的情况下,仍对非法集资款随意处分和挥霍。如花2300多万元购买的珠宝,不用于经营,而是随意送人或用于抵押;不考虑自己的经济实力,投标或投资开发房地产,造成1400万元保证金、定金被没收;用集资款捐赠达230万元;在无实际用途的情况下,花近2000万元购置大量汽车,其中为本人配置购价375万元的法拉利跑车;为所谓的拉关系随意给付他人钱财130万元;其本人一掷千金,肆意挥霍,其供认花400万元购买名衣、名表、化妆品,同时进行高档娱乐消费等花费达600万元。
除了随意处分和挥霍集资款,巨额非法集资款吴英并无记录,公司账目管理混乱,三个会计师事务所均无法进行审计。
也是因此,法院认为吴英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而作出死刑判决,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吴英案”身处法律模糊地带
“很多把‘小姑娘’杜益敏和吴英来相提并论,这类案件的大部分主角都是女性。”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李有星表示。
浙江丽水“小姑娘”杜益敏案经常被拿来相提并论。2003年到2006年7月,杜益敏利用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非法集资高达7.09亿元。2009年1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案作出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判处死刑。
对吴英来说,这并不是一个好消息。吴英故乡所在地浙江,是这类案件的高发地。比如“绍兴赵婷芝”,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婷芝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9年11月3日,原台州经济开发区兰鑫商务酒店法定代表人王菊凤,因涉嫌集资诈骗4.7亿余元在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受审。这是台州迄今最大的非法集资案。
这串名单上的女性多得吓人,“从早期的‘月月会’到后来的‘日日会’,再到比较大型的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都是女性充当主角,很大一个原因是,闲钱一般由女性来支配的习惯。”李有星说。
李有星带领其14名硕士研究生成立了民间融资研究课题组,历时3年,并撰写了《浙江省民间融资研究报告》。
这份于4月14日正式定稿的报告显示,从2008年至2011年2月期间,在吴英案的发案地浙江省金华市,非法集资案件的收案数发生了较大逆转,2008年金华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7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1件,此后在2009年达到巅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34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5件。
“吴英案”后,2011年1月至2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数为1件、集资诈骗罪的案件数为0。
离吴英最近的一个案件是在2011年4月2日,非法集资达37亿元的“兴邦公司”特大集资诈骗案,在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其中首犯石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观察此类案件会发现,对‘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界定比较模糊。”吴冬表示,现有的法律有不少模糊地带,搜索可以发现,集资诈骗从1个亿到37个亿的都被判处死刑。
“我的判断是,吴英案,既不符合‘集资诈骗’的罪名,也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吴冬表示,比如,吴英是和特定的人群发生借贷关系,发生借贷关系较多的就是其中7个人,这7个人类似于“会头”,他们本身还有无数下线,但吴英不是直接和这些下线发生借贷关系。
期待求解的新命题
2010年6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对一些具有集资特点的民间借贷行为可不认定为“非法集资”,并可酌情不作犯罪处理。
这是浙江司法部门首次出台类似文件,普遍认为这是意在引导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
人行温州市中心支行2010年下半年的一次民间借贷问卷调查显示,仅浙江省的温州,民间借贷规模约为800亿元。
这次调查对象包括家庭户和企业户,调查的借贷资金来源包括中介机构、小贷公司、社会个人、本企业员工等。根据温州人行的典型调查,各类中介机构普遍是高负债经营,通过各种渠道从社会上融入资金用于放债,800亿元就是当前温州民间借贷的大致规模。
看上去吴英并不是完全没有机会,但是新的刑法修正案并没有“给力”。在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取消的13种死刑罪名中,并不包括“集资诈骗罪死刑条款”。“吴英一审就是以集资诈骗罪名被判处死刑的,此次取消死刑的金融犯罪活动中并不包括‘集资诈骗’。”吴冬表示。
与此同时,在未发生轰动效应案件的宁波、杭州等地,非法集资案件不降反升,一路走高。2010年,杭州处理非法集资类案件47件,涉案金额达16万余元;而宁波处理了49件,金额达61万元。
吴英只有一组跳跃性很强的数字:2006年8月18日一夜成名;2007年2月10日公司解体;2009年12月18日,一审被判处死刑;2011年4月7日,二审开庭。
“现有的法律存有模糊地带,吴英案是一个比较新的命题,并不完全符合任何一个法律特征。”吴冬对记者说。
这个出现在胡润富豪榜上的“80后”曾经着实风光了一把,但等待她的未来是什么尚未有定局。
二审庭审中,她给公众的最后一席话是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吴英说:“我不认为构成了诈骗,希望最后向他们说声对不起,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可究竟什么才会是吴英案的终极命运呢?
罪名不同,命运不同 吴英案适用法条争论
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月2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项死刑,但不包括集资诈骗。吴英并没有等来一个好消息。
4月7日,因集资诈骗案,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二审。此前的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院以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英不服而在10天后提起上诉。
重刑集资诈骗罪
这13项罪名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我们可以看到,其中有5个是金融类的犯罪。”吴英的辩护律师、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雁峰说,取消的金融类死刑里并不包括“集资诈骗罪”,这让他们一度有些沮丧。
事实上,二审开庭之前,吴英也一度比较消沉,“她熟读法律,在里面看了不少这方面的书。”张雁峰透露。
之所以没有取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院长吴弘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我国对金融管制相对比较严格,集资诈骗的危害性比较大,涉及人数较多,而且一般时候都没有办法补救,这是保留的很大一个原因。”
据了解,现在世界上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90多个,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有8个。
《刑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一百九十四、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而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就是集资诈骗罪。
类似案例追踪
比如2002年的一个例子,辽河油田欢喜岭等矿区先后发生多起非法集资案,不法之徒以高额“红利”为诱饵,大肆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共骗取4.45亿元人民币,受骗群众达8000余人。这个案件光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就有40余名,其中3人被判处死刑。
无法补救也是这类案件的重大特点之一。2009年1月,浙江省高院对杜益敏集资诈骗上诉案作出二审宣判,杜益敏被判处死刑。她先后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7.09亿元。集资所得除归还部分本息外,用于购买房产、汽车,挥霍等,至案发尚有1.28亿元未能归还。
这也是很多人来拿这个案例参照吴英案的重要原因,吴英至今仍有3.89亿没有归还。这个数字的其中大部分,都无法补救。
2008年,浙江丽水银泰房产向民间集资出现巨额窟窿后,记者当时前去采访,在银泰公司发现许多借条,上面都写着“10万元6折转让”、“20万元5折转让”等字样。
吴英案法律界定
这些钱,也都是没办法还的,基本上相当于打水漂了。但如何界定“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吴弘表示:“‘集资诈骗’损害的是社会公共秩序,主要损害了公众利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损害的是金融秩序。”这是区分两者的办法之一。
温州一位处理经济纠纷的律师告诉记者,私下里大家辨别的一个主要办法是,两者是破坏了不同的秩序,一个破坏的是公众秩序,另一个是破坏了银行的秩序。还有一个办法是,看钱是否能还上,日常实践中是这么理解的,不能还上的、规模较大、影响比较恶劣的,就是“集资诈骗”。
但也不能一言以蔽之,比如吴英的其中一个著名放贷人林卫平,2006年3月,经人介绍,吴英以成立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名向林卫平借款。林卫平借给吴英的钱,都是向社会非法集资得来。林卫平的链条是借贷人数最多的,有71人和1个单位。
2009年1月19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林卫平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实际操作中存在的差异性,或者也是“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引发争议的原因。
这也是吴英命运走向备受关注的一面,事实上,还没有人能明确吴英的命运。无论如何,“集资诈骗罪”没有取消死刑也是吴英案备受关注的原因之一。
吴英,也正在等待自己命运的重要转折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