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保险营销员佣金比例 以产品种类确定标准

一财网2011-07-03 13:49:00

责编:群硕系统

第一财讯:7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以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其中对营销员销售佣金比例规定要求按照产品种类确定最高值标准。

《通知》对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业务宣传材料、年金保险业务经营、犹豫期、销售佣金、保单贷款和客户信息保护等事项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范。

《通知》中关于营销员销售佣金的规定受到业内关注。《通知》要求,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标准,趸缴保费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期缴保费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相关标准。其中:10年以下的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25%,年金和两全险佣金占比则为20%;10-20年期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35%,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0%;20年及以上的死亡保险的首年佣金占比不得超过40%,年金和两全险则为35%。

数位保险公司人士表示,《通知》对于营销员佣金标准的规定,旨在鼓励保险公司发展长期、期缴的保障型业务。保监会正在推进保险公司根据业务品质支付佣金的做法,此思路在《通知》中有所体现。

不过,一位保险公司相关部门人士指出,根据《通知》中对于销售佣金的规定,是根据产品种类确定的最高值,具体到每个产品的直接佣金标准和发放条件,则由各保险公司通过精算并上报保监会备案后行文下发。不过,根据《通知》中的规定计算出来的营销员的直接佣金,并非营销员的直接收入,因为营销员需要交纳5%营业税和相关比例的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的销售佣金比例数值与1999年以来执行的现行规定并无太大变化,不过各公司规定的佣金比例各有不同,有的公司与该标准一致,有的则略低于该比例。

此外,对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通知》规定,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通知》规定,“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财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亦遵守该通知,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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